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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的通知 (沪环规〔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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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18 16:32:29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55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编制本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文号 沪环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3-18 生效日期 2025-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03-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范围,编制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后,从其规定。

二、禁养区范围

1.本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2.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上海市域城镇空间(城镇开发边界)。

3.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以上范围均不含本市国土空间以外的水域或滩涂。

本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时,禁养区范围随之自然调整。

三、其他要求

在禁养区以外区域,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定要求。

四、附则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PDF附件

   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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