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控制禽畜养殖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划定黄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埔区全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本通告所称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本通告发布后,区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本通告所称畜禽,是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传统畜禽及特种畜禽。国家和广东省对实验动物、保护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黄埔区行政区划图.jpg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