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综〔2023〕6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综〔202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04 11:55:2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285
核心提示:现将《天津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综〔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08-31 生效日期 2023-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办:

现将《天津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市场监管委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食品安全办

2023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全国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动员部署会的工作部署和国家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持续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医院、托育机构、养老院、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全面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全链条管理机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集中用餐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排查、梳理集中用餐单位及其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设施设备和场所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治食品安全多发和突出问题,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有效处置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全面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重点及分工

(一)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场所环境、设施设备、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加工制作、食品留样、信息公开等环节开展全面排查。各类集中用餐单位均要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机制,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全部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压紧压实监管责任

1.严格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料贮存、设施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场所环境等项目的书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对新获证的单位食堂,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工作,在获证后3个月内对其开展风险分级及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新获证单位食堂数量的10%,抽查要对不同业态食堂全覆盖,市市场监管委不定期开展巡查。

2.严格排查承包经营行为。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数据查询、系统检索等方式全面排查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对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承包经营的,要及时核查处置,并通知单位食堂立即停止其承包经营活动。实地检查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是否公示承包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且在有效期内,并依法依约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3.严格加工环境和过程控制。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以食品库房、粗加工间、操作间、分餐间等为重点场所,按照《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重点检查人员上岗前检查、进货查验、食品及原材料储存、餐用具清洗消毒以及食品留样等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索证索票不齐全、人员管理不到位、加工过程不规范、以及通风、三防、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配备不到位、功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等隐患,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4.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检查发现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存在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快从严从重处罚,一律顶格处罚到人,一律依法依规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三)压紧压实行业管理责任

1.教育部门。各区教育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指导辖区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领导陪餐制度,督促相关学校加强对学校食堂及承包者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要严格执行我市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校外配餐招投标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招标,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持续完善考核评价和退出管理机制,对在供餐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堂承包企业和校外配餐企业,要及时终止合同。要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学校食堂关键岗位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强化政策和操作规范宣教,指导查找和防范风险,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督促指导辖区学校认真落实家校互动相关要求,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供餐单位、食材等信息,组织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抽查、走访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受理机制,畅通用餐反馈评价渠道,及时了解并积极回应师生及家长意见建议。

2.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等,每年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责任落实、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等情况,及时消除隐患。要推进“明厨亮灶”工作,督促指导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供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堂实行“明厨亮灶”,确保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80%,力争“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60%,为社会监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提供重要渠道。市、区民政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联合督导检查,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和执法查处工作。

3.卫健部门。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着力解决餐饮环境脏乱差问题,规范承包经营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积极推进“明厨亮灶”建设,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可视化监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供餐人数在500人以上)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80%,力争“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60%。协调各类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及其食堂承包方进行全覆盖检查,指导和督促其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加工操作、食品留样、信息公开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隐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食堂招投标管理。

4.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管辖食堂的管理单位或承包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机制,依法依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每月对所管辖食堂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严格落实承包经营食堂的招投标程序;制定承包经营企业的评价和退出管理要求,加强对承包方的监督,定期考核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经营企业;积极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和信息化监督手段。

(四)压紧压实属地责任

各区食品安全办督促指导各级包保干部认真对照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开展包保督导,针对食堂面临开学季、用餐规模较大、风险等级较高等情况,要增加督导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食堂立即整改,并及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包保与监管工作“1+N”衔接机制,形成工作闭环,实现包保覆盖率、督导完成率、问题整改率三个100%,合力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摸清底数、全面自查(9月10日前)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摸清辖区内各类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底数,建立单位食堂食品经营台账(见附件1),包括主体信息(单位食堂及承包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中标方式、合同签订、承包食堂类型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组织开展自查,查找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二)集中整治、消除隐患(9月中旬至11月上旬)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全部学校、医院、托育机构、养老院、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各市级部门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明查暗访,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督促各区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处置,按时按标准完成整改,彻底消除问题隐患。

(三)总结经验、评估成效(11月中旬至11月底)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梳理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解决的突出问题、好的经验做法,由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形成总结,按时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四个最严”重要要求,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深入推进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抓紧部署,研究制定本区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持续强化底线思维,紧盯重点问题,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协同发力

各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抓实抓细各项工作措施,倒排工期,压茬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见行见效。要完善和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和处置情况,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建筑工地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三)问题导向,严查重处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严”字当头,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依法严惩重处,坚决“处罚到人”,让监管执法“带电长牙”,形成高压态势;对受到过通报督办、行政处罚和发生过热点舆情的集中用餐单位实施“回头看”重点检查,依法依规将食品安全违法主体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

(四)健全机制,标本兼治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协调联动,同向发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机制,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和问责机制,开展明查暗访,将工作落实和督查整改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走过场,虚报瞒报数据,有案不立、办案避重就轻,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等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解决深层次食品安全问题,形成常态化治理体系。

(五)化解舆情,有效处置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完善舆情处置方案,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及时稳妥回应社会关切,遇有重大舆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积极应对化解风险。建立健全联合应对机制,进一步加强舆情通报、会商、协调处置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最大限度降低舆情带来的负面影响。

(六)社会监督,创新举措

各相关部门要广泛调动消费者、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公众参与度,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手段,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重点推动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反食物浪费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大数据分析、餐饮食品营养标示等创新方式方法,加强集中用餐单位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减少油、盐、糖的使用,避免采购、储藏、烹饪、配餐、供餐各环节食物浪费。

(七)认真总结,及时报送

各单位要在此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举一反三、针对深层次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完善和优化制度机制,不断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9月10日前,报送本区实施方案、单位食堂食品经营台账(附件1)和联络员1名(附件2);每月25日前,报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统计表》(附件3);12月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上述内容均通过OA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经营监管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经营监管处  李  卿 24453292

市市场监管委食品安全协调处  刘爱军 23135515

附件:1.单位食堂食品经营台账

2.联络员信息表

3.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统计表

 地区: 天津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