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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沪农委〔20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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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28 04:31:15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市场管理秩序,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保障本市畜禽养殖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农办牧〔2024〕8号)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决定组织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4〕49号
发布日期 2024-03-28 生效日期 2024-03-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进一步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市场管理秩序,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保障本市畜禽养殖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农办牧〔2024〕8号)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决定组织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以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以及把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等违法行为,提升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水平;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严格遵守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实现用药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提高养殖场(户)辨别兽药真伪的能力,不购买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未批准为兽药的物质等,严格遵照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使用兽药,持续提升养殖环节规范用药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饲料冒充兽药和非法添加药物行为

坚持“料是料、药是药”原则,商品饲料中除农业农村部批准允许使用的兽药外,不得添加其他任何药物成分。

1. 商品饲料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兽药或使用其他药物的行为;重点检查批准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其标签和说明书“注意事项”是否标注“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等字样,其“用法用量”标注的使用动物是否符合所生产商品饲料标示动物的品种及阶段。

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药饲同源植物饲料原料及其提取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是否标注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功能。

3. 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重点检查是否以兽药名称标示产品或以兽药名称作为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

(二)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兽药质量是“产出来”的理念,生产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确保生产环节“产好药”。

1. 生产用原料药。重点检查采购的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流程信息是否可追溯、质量是否合格,如发现原料药为非法来源等违法情形,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查处。

2.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重点检查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擅自扩大或改变“适应症”、“功能主治”、“作用用途”,是否擅自扩大“用法用量”靶动物范围或使用剂量,是否存在“药理作用”中擅自增加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等内容。

3. 兽药成品库和留样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袋装可溶性粉改成轧盖粉针注射剂等擅自改变剂型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兽药最小销售包装是否印有二维码并上传追溯信息;重点检查是否进行兽药成品检验。

(三)严厉打击兽药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压实兽药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 GSP), 确保经营环节“卖好药”。

1. 原料药。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是否拆零销售原料药,是否按要求上传出入库信息实施二维码追溯。

2. 兽用处方药。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是否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否留存兽医处方笺。

3.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及包装。重点检查经营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扩大“适应症”、“功能主治”、“作用用途”;重点检查经营兽药产品包装是否存在将袋装可溶性粉改成轧盖粉针注射剂等擅自改变剂型的违法行为。

4. 兽药网络经营主体。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公示兽药经营许可证,展示和经营的兽药是否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重点检查是否擅自改变批准许可的经营场所、仓库数量和布局以及兽药存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夯实养殖者安全、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 休药期、用药记录、不良反应报告等安全用药规定,确保“用好药、少用药”。

1. 兽药采购。重点检查兽药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采购使用兽用原料药、医用原料药和化学中间体,发现问题要倒追经营生产源头。

2. 用药记录。重点检查是否如实、完整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或《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详见农牧便函〔2022〕177号);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用药品种与采购清单不一致的情况。

3. 兽药残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休药期规定用药等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发现使用“禁用药”违法行为,按规定做好行刑衔接,确保上市畜禽产品符合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保障质量安全。

三、任务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委做好所在辖区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做好涉及中心城区相关工作,并指导各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 2月下旬至3月31日)。市农业农村委研究制定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做好部署安排;各区、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宣传动员等具体工作。

(二)集中整治( 4月1日至8月31日)。各区、单位要对标工作任务分类、分批逐项集中排查。

(三)抽查检查(9月1日至10月31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组成检查组将适时对各区部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进行抽查,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总结推广( 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不足,改进监管措施。加强宣传推广,促进全行业共同提升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已列入国务院食安委 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饲料管理、 兽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明确目标、压实责任、狠好落实,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做好技术服务。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结合养殖“减抗”行动,组织“减抗”行动实施专家指导组组成人员成立专家服务团,指导各区科学实施养殖“减抗”,做好养殖场(户)安全规范用药技术服务。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区、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我委将按照相关要求将违法信息通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强化线索征集。鼓励饲料、兽药、养殖从业人员真实反映违法违规线索,推动形成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问题线索或投诉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021-63214135。

(五)及时信息报送。各区要加强工作调度和总结,于2024年11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和《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汇总全市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于11月7日前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附件:   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谢怀东,23113067;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张令钢,52164605;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曹莹,6268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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