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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从畜禽养殖到产品进入市场前监管机制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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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2-25 16:07:0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7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从畜禽养殖到产品进入市场前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5〕15号
发布日期 2025-02-07 生效日期 2025-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畜牧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药监察所:

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从畜禽养殖到产品进入市场前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

(一)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严格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做好畜禽养殖场建档赋码,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全面掌握畜禽养殖场数量、养殖品种和养殖动态。监督畜禽养殖场户合法合规使用投入品,加强养殖环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建立养殖档案,严格畜禽标识发放、回收、保存、销毁管理,做到畜禽补栏、出栏、死亡、无害化处理数据准确,畜禽流向可查。从2025年3月1日起,畜禽养殖场户销售、货主收购销售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要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站,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药监察所负责)

(二)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指导畜禽养殖场户落实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严格疫情报告,做好疫情处置,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开展疫病净化、消灭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物疫病监测、流行学调查,正确分析监测、调查结果,科学研判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隐患、流行趋势,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动物防疫决策、措施提供技术支撑依据。(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三)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前,应查阅畜禽养殖场户档案或防疫档案,了解畜禽生产、免疫和使用兽药等情况,未按照规定对畜禽实施疫病强制免疫并提供强制免疫记录或证明材料,或实施强制免疫未在有效保护期内的,畜禽出栏数大于生产记录数的,认为存在违法调运、走私等情形的,不得开具动物检疫证明;畜禽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以及注射疫苗后在疫苗使用说明书注明屠宰前禁止使用疫苗的期限内的,不得开具用于屠宰的动物检疫证明。要遵守农业农村部和中南区有关生猪、牛羊调运及畜禽交易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检疫的规定,要按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规范出证行为,按规定做好检疫记录,并在“牧运通—桂”系统上传相关检疫信息。(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四)严格畜禽调运监管。全面掌握活畜禽集贸市场数量,开展活畜禽集贸市场建档赋码,加强活畜禽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检查。严格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加强畜禽运输过程的监管,跨省通过公路运输调入我区的畜禽要经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监督检查。监督畜禽集贸市场、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对接收的畜禽查验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和畜禽标识,并证物相符。监督运输车辆在畜禽装前卸后清洗消毒,进入畜禽交易市场、屠宰企业的畜禽运输车辆未经消毒的不得驶离。运用“牧运通—桂”系统监督畜禽养殖场户、货主或承运人、屠宰企业执行运输畜禽到达报告制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严格畜禽屠宰企业设置管理,畜禽屠宰企业设置应当符合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畜禽屠宰企业总体布局、设施设备、人员条件、屠宰工艺等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证明文件,推进牛羊禽集中屠宰。加强屠宰过程监管,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在畜禽入场后至产品出厂前,屠宰生产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监督畜禽屠宰企业严格查验入场畜禽,按要求设置兽医卫生检验岗位,严格肉品品质检验;监督屠宰加工人员按有关标准进行屠宰操作。对具备资质的畜禽屠宰企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派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监督畜禽屠宰企业不得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规范畜禽产品运输管理,监督畜禽屠宰企业按照农业农村部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使用畜禽产品专用运输工具,配备防尘、防雨设施,根据运输畜禽产品类型和特点,配备吊挂、放置、温度监控装置等设施设备。监督畜禽屠宰企业落实清洗消毒制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药监察所负责)

(六)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落实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严格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及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数据监测,严格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场地、运输车辆及被污染物品的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的监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二、加强重要问题线索调查处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方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监察机构及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开展日常工作、调研检查中发现的或接到的举报投诉反映的重要问题线索,应按本单位职责立即了解调查,并及时上报,必要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联合调查。对发现以下问题线索的,应加强调查处理:

(一)畜禽养殖数量短时间大幅波动、畜禽养殖场户申报畜禽产地检疫数量不符合生产实际、数量大于养殖量或明显小于应出栏数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向不明的,要调查养殖场户是否存在走私或违规调运畜禽、发生动物疫情不报告、随意处置病死畜禽等情况。

(二)畜禽养殖场户使用强制免疫疫苗数量、领用畜禽标识数量异常的,要调查畜禽养殖场户是否存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免未免、发生动物疫情不报告、走私或违规调运畜禽等情况。

(三)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及检疫发现引进畜禽发病、阳性率高、不按规定报告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的,要调查畜禽集贸市场、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承运人是否违规调运畜禽、病死畜禽是否按规定无害化处理。

(四)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日常抽检、专项检查发现畜禽、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或检出违禁药物、物质的,要调查畜禽集贸市场、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承运人是否违反规定使用兽药或违禁药物、物质。

(五)畜禽进入畜禽集贸市场、屠宰企业未附有检疫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屠宰企业畜禽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出厂销售的,要调查是否存在违规调运畜禽,官方兽医、屠宰企业是否未按规定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肉品品质检验。

(六)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病死畜禽数量大幅波动的,要调查是否发生或流行重大动物疫情、养殖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是否未实行无害化处理。

(七)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屠宰企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其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要调查是否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是否变更地址、经营范围未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活畜禽集贸市场未竣工就营业或者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营业的,运输生猪产品不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鲜片猪肉时敞运、不使用吊挂设施专用车辆的。

(九)其他涉嫌违反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建立监管执法联动协作机制

(一)及时通报信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发现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等情况的,要及时通报情况信息。涉及其他市、县(市、区)的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要同时通报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通报信息,涉密信息应通过机要渠道通报。

(二)联动监管执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管发现或接到通报管理相对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要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相关机构要配合。加强中南区动物疫病防控、畜禽调运监管协作以及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动监管执法,涉及跨省、市、县有关情况的调查,自治区、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并提供支持。监管执法结果要逐级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监管执法结果应用。项目支持、经费安排与监管执法结果挂钩,管理相对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立案处罚的,在一定期限内不予项目支持,根据经费用途减少安排经费金额或不安排经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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