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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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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03 11:41:19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晋市监人教〔2019〕330号)要求,省局决定结合实际,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1-03 生效日期 2023-0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晋市监人教〔2019〕330号)要求,省局决定结合实际,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要求

(一)人员范围

山西省食品安全检查员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覆盖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

1.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

包含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执法人员。

2.食品专业技术人员

就职于我省相关检验检测科研等机构,从事食品相关工作,具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能力,受聘纳入我省食品安全检查员专业技术人员库的人员。

(二)人员条件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山西省行政执法资格,食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熟悉食品生产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工艺、管理体系、检验检测等,具备检查任务所需的执法监管和专业技术能力;

4.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具备检查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

5.具有较好的文字组织、语言表达、协调沟通、信息系统操作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等。

(三)工作任务

(1)行政许可任务。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

(2)监督检查任务。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受省局委托参与体系检查、飞行检查,对各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情况进行交叉检查。

(3)行政执法任务。查处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配合省局承担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等有关工作。

(4)承办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流程

(一)报名与推荐

食品安全检查员由个人自愿报名,填写《山西省食品安全检查员报名表》(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由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和推荐,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填写《山西省食品安全检查员信息汇总表》(附件2)按业务对口分别报省局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食品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初审和推荐,按业务对口分别报省局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

(二)审核与管理

1.省局各业务处对本条线申请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纳入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立食品检查员队伍台账并实施动态管理。

2.省局业务处根据具体工作任务需要,从数据库中抽取食品安全检查员,以文件形式或任务书形式确认后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及相关责任义务等事项。

3.食品安全检查员执行工作任务,一般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为主,食品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有关人员对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

4.由省局选配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食品专业技术检查人员承担工作任务时产生的差旅等费用,经研究后由省局承担(涉及大额资金支出按省局“三重一大”有关规定需经局党组会研究,由安排检查任务的业务处负责),食品专业技术检查人员按有关规定发放现场工作补贴或评审费用。

(三)培训与考核

1.省局各业务处负责本条线食品安全检查员的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省局各业务处每年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组织培训,人均年度累计不少于24学时。食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或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24学时,每年年底填写《山西省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记录表》(附件3)交各对口业务处。

2.省局各业务处每年度对本条线食品安全检查员进行1次考核,综合考量任务执行情况、现场工作情况以及履职能力形成结论性意见,提出续聘意见,填写《山西省食品安全检查员续聘意见汇总表》(附件4)后盖章存档。

三、纪律要求

(一)严守工作纪律

1.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受任何上级及外界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2.执行任务可能存在利益关系,或与被检查企业有利益或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性判断的,必须事前声明,予以回避;

3.不得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及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信息(法规有要求的除外)。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廉洁纪律要求,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得利用检查工作之便,从事或变相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主动接受监督

食品安全检查员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按照具体任务要求、检查细则和相关规定,履职尽责,并对本人的行政行为负责。违反纪律规定的,取消其食品安全检查员资格,并按照“行纪衔接”原则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局请于11月14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山西省食品安全检查员报名表》(附件1)一式三份和《山西省食品安全检查员信息汇总表》(附件2)分别报送(邮寄)至省局对口业务处;食品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可经单位盖章后一式两份自行报送(邮寄)省局对口业务处。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08号(请通过EMS邮寄)

联系人:食品生产处王云博 7680225 15103416029

食品流通处王晓苗 7680212 18536659667

餐饮处贾恬 7680363 18734841964

附件:1.山西省食品安全检查员报名表

2.山西省食品安全检查员信息汇总表

3.山西省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记录表

4.山西省食品安全检查员续聘意见汇总表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11月2日

附件:   附件1.doc

附件:   附件2-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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