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及《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和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pdf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1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