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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冀粮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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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10 10:56:56  来源: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31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局修订了《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
发布单位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冀粮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10-09 生效日期 2023-10-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冀粮规〔2024〕3号)
2024年9月20日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删除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本条属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规范全省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粮食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局修订了《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8月30日

   《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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