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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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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15 15:41:15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1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23〕63号
发布日期 2023-08-14 生效日期 2023-08-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08-1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实施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落实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阶段性减负稳岗扩就业举措,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积极落实减费让利政策。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落细减免银行账户服务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等支付服务减费让利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降费项目,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增信支持,对上述主体新增业务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健全收费监管长效机制。推动重点价格改革工作,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优化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价格办法。聚焦水电气暖领域,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优惠减免政策等问题。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大金融扶持

(五)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带动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担保和贴息政策,对自主创业的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开发专属信贷产品和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有效提升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次贷款可得率。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融资贷款,解决资金困难,提升市场占有率。(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引导省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鼓励针对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个体工商户群体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扩大保险覆盖面。(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进“青信融”建设和“甘霖工程”实施。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一网通办”模式,支持银行信贷系统与“青信融”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支持有关金融机构接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公共涉企信用信息。积极推进金融帮扶个体工商户“甘霖工程”,实施网格化管理的金融服务模式,为个体工商户上门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服务赋能

(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支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一销一立”方式变更经营者的,对保留原有名称提供便利。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经营者变更、结清税款提供便利。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鼓励个体工商户自主歇业。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办理歇业备案。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根据发展阶段、经营规模、营收水平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针对其行业类别、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帮扶措施和“拔尖”培养,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育,提升我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引导发展线上线下经营模式。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合理降低入驻费用,压减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和技术培训。适时组织电商创业人才培训交流活动,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鼓励各地对现有或新建的商贸综合体、商业特色步行街、农贸市场等降低房屋、店铺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结合实际开展线上、线下及直播带岗等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同步提供政策宣传解读、岗位归集发布、人岗精准对接、职业指导和权益维护等多样化就业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招聘用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开展用工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在线学习等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大力提升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质量技术水平,持续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技术帮扶,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效能。通过多种形式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进市场”活动,面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有关知识,提高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假冒风险防范意识。(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各地法律服务机构,常态化为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开展“法治体检”宣传咨询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省司法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作用。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个私协会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和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痛点”“难点”“堵点”,帮扶解决个体工商户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一)提升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放宽个体工商户许可准入条件,精简许可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提供便利。(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拓展深化小微企业名录功能应用。充分利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市场主体享受扶持政策信息,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及时精准的政策服务。动态维护小微企业名录库,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应用,切实提高落实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精准性。(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保障道路货运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推动货运车辆“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结果互认”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和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运用,便利道路货运个体工商户办理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结合本地区高速公路网结构及运行特点等,持续深化高速公路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四)建立房地产行业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优良的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在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在参与竞标行业内房地产营销项目时予以重点推荐。鼓励个体工商户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让个体工商户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障涉及市场主体的相关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保障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各相关监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轻微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降低执法行为对个体工商户的影响,保障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发展空间。(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优化年报和信用信息修复。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系统,简化登录方式,精简相关项目,增加便利化操作模式。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即申请信用修复,鼓励个体工商户重塑信用。(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畅通个体工商户反映问题、政策诉求渠道,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经营状况和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参考。(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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