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在省委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锚定“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围绕“八个自由贸易港”重点任务,突出封关运作准备急需的立法,统筹用好一般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加快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为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统筹做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2023年主要安排六个方面的立法项目:一是加强封关运作准备和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立法项目;二是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项目;三是加强产业发展和园区建设的立法项目;四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项目;五是加强民生保障、公共卫生和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六是完善人大制度的立法项目。具体如下:
(一)条件比较成熟、拟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30件)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三月常委会会议审议4件: | |
1.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二审) | |
2.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二审) | |
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二审) | |
4.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改)(二审) | |
五月常委会会议审议5件: | |
5.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二审) | |
6.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 | 陵水黎安国际教育 |
创新试验区管理局 | |
7.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 省农业农村厅 |
8.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修改) | 省统计局 |
9.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改) | 省地震局 |
七月常委会会议审议4件: | |
10.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 省司法厅 |
11.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 省发改委 |
12.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 | 三亚市政府 |
1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改) | 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室 |
九月常委会会议审议7件: | |
14.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 | 省公安厅 |
海口海关 | |
海南海警局 | |
15.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 | 省农业农村厅 |
省委政法委 | |
省公安厅 | |
16.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 省国资委 |
17.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省市场监管局 |
18.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 省旅文厅 |
19.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 | 省林业局 |
20.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改) | 省林业局 |
十一月常委会会议审议2件: | |
21.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 省资规厅 |
22.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改) |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此外,(1)适时安排封关运作准备和改革创新急需的其他立法项目;(2)适时安排打包修改和废止一批法规;(3)拟审查批准8件市和自治县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
(二)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36件) | |
1.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金融条例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2.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条例 | 省财政厅 |
3.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路里程费征收管理条例 | 省交通运输厅 |
4.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 | 省农业农村厅 |
5.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条例 |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
6.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 省市场监管局 |
7.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新城条例 | 澄迈县政府 |
8.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条例 | 海南国际经发局 |
9.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药、医保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 省卫健委 |
省药监局 | |
省医保局 | |
10.海南自由贸易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 省卫健委 |
11.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 省卫健委 |
12.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 | 省卫健委 |
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促进条例 | |
13.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 |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
14.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 | 省发改委 |
15.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规定 | 省资规厅 |
16.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 省工信厅 |
17.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仲裁条例 | 省司法厅 |
18.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调解规定 | 省司法厅 |
19.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修改) | 省人大财经委 |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 | |
20.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修改) |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
2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包法》办法(修改) | |
22.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 | 省农业农村厅 |
2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修改) | 省林业局 |
24.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 省生态环境厅 |
25.海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省生态环境厅 |
26.海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省生态环境厅 |
27.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省住建厅 |
28.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改) | 省资规厅 |
29.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修改) | 省民政厅 |
30.海南省网格化社会治理条例 | 省委政法委 |
省民政厅 | |
31.海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规定 | 省司法厅 |
32.海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规定 | 省旅文厅 |
33.海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 | 省教育厅 |
34.海南省节约用水规定 | 省水务厅 |
35.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修改) | 省市场监管局 |
36.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省科技厅 |
省科协 |
二、科学编制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加快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为目标,以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为鲜明导向,聚焦贸易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压力测试和风险防控、产业发展与园区建设、人才支撑、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公共卫生和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立法,突出封关运作准备急需,编制好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审议批准并转发公布。
三、继续有序推进调法调规工作
继续做好已报国务院审议的调法调规事项与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尽快作出在海南调整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决定。按照自由贸易港建设急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和方法,加强对改革政策措施涉及调法调规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研究论证,提出自由贸易港建设急需的、管用的调法调规事项。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完善调法调规工作制度。推动建立调法调规事项的实施推进和效果评估机制,提高政策落地实施效果。
四、做好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确保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围绕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紧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把党的主张、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定,做到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做好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工作,加强研究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继续严格执行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省委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2023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海南自由贸易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金融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9件法规项目应重点向省委报告。其他重大立法项目需向省委报告的,及时向省委报告。
(二)解放思想,大力推进立法创新。更加重视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立法,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问题,只要符合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符合党中央要求,符合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就大胆闯、大胆试。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确实不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对落实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存在法律障碍的规定,大胆变通,通过精准、可操作的制度集成创新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尽快落地。
(三)更加重视“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立解决问题的法,立有效管用的法。坚持急用先行,着眼急需、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法规草案起草、审议、修改效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找准立法的着力点、切入口,聚焦实际问题“对症下药”,不拘形式、体例,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不照抄照搬上位法,开门见山、直入主题,需要几条就定几条,突出实践特色和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使立法更准、更细、更实,及时有效解决突出问题。
(四)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探索实行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法规项目制度,加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深度和力度,充分发挥代表联络站的作用。继续坚持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全覆盖,探索通过委托调研等方式进一步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进一步发挥好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和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智库作用。在省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各个环节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好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改革措施和发展方向了解更具体、更深切、更精准的优势,督促政府完善立法起草工作机制,加强对法规草案主要框架和相关制度设计的研究论证,加大对部门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重点立法项目继续实行“双组长”制,由人大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需要与国家部委沟通的,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及时沟通,争取支持、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