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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农函〔202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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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14 10:13:45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81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川农函〔2023〕113号
发布日期 2023-03-13 生效日期 2023-03-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13日

四川省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兽药残留超标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动物源细菌耐药风险,按照《四川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导畜禽养殖用药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自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力整治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用药记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

二、行动任务

(一)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以原料药、兽用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况,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追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原料药拆零销售、拆零销售最小销售单元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各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列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整治兽药使用记录不规范等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畜禽诊疗单位、乡村兽医为重点,检查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核对兽用处方笺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督促落实好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聚焦兽药通用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休药期等关键信息,逐项核对《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填写是否正确,督促指导规范填写每项记录信息,其格式按川农函〔2022〕410号文件附件3执行。调取养殖主体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信息,核对兽药使用与承诺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未建立使用记录、填写信息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四)强化规范用药宣传教育。以养殖场(户)、乡村兽医等为重点,通过基层喜闻乐见的方式,组织开展规范用药宣传教育,让广大养殖者和兽医技术人员掌握相关知识、理解政策、付诸实践。结合各地养殖实际,成立专家技术服务团,深入畜禽养殖一线,指导规范用药和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号召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积极参与“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技术联盟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普及安全规范用药技术知识,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全行业树立规范用药的良好风尚。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时间为2023年3月上旬至12月31日,分为4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3月上旬至3月31日)。按照我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分别做好宣传动员等具体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督促其对标整治任务开展自查。

(三)检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标整治任务逐项进行集中排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及时总结基层经验做法,持续改进监管措施,推动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做好迎接农业农村部交叉互查和抽查准备,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已列入国务院食安委202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强化督促指导、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技术服务。省兽药监察所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结合养殖“减抗”技术指导,牵头成立专家服务团,帮助解决各地在实施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问题,指导基层科学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各地根据实际,成立相关专家服务团,开展技术服务。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和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件、存在问题等情况,于12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报厅饲料兽药处,汇总后按时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饲料兽药处      官艳丽,028-85593957

综合执法监督局  喻 赟,028-85564976

畜牧兽医局      刘 帅,028-85544665

附件: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

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对象数量(个)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人次)

问题处理(个)

处罚有关情况

兽药经营企业

畜禽疾病诊疗

(单位和个人)

规模养殖场

(合作社)

发现问题

问题整改

案件查处

货值金额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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