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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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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14 10:04:32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421
核心提示:为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3〕3号)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3〕38号
发布日期 2023-03-13 生效日期 2023-03-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3〕3号)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2月23日

2023年上海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落实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为部级监测和市级监测两项任务。部级监测任务包括猪、牛、羊屠宰企业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市级监测任务包括猪肝中7种β-受体激动剂违法添加监测、8种糖皮质激素和5种磺胺类药物残留监测,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品质监测(肉品水分含量监测)。

(一)部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猪、牛、羊屠宰企业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任务,采集猪肝样品6份、牛肝样品5份、羊肝样品14份,抽样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并按要求将样品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配合该中心现场采样。联系人:王淑婷,电话:0532-85632052。

(二)市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市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总量为150份。其中: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55份,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8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氟氢可的松、甲基泼尼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和5种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残留监测;产品品质监测(猪、牛、羊肉水分含量监测)95份,采集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样品,以猪肉样品为主,根据屠宰实际兼顾牛肉、羊肉样品。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样品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农业农村委及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做好辖区抽样和协助工作。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执行,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采样原则上覆盖所有屠宰场点;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猪肝、牛肝和羊肝)样品以及肉品品质监测(猪肉、牛肉、羊肉水分含量监测)样品的检验工作。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样品中水分、β-受体激动剂、糖皮质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3〕3号文附件4)执行。

二、时间安排和相关要求

(一)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上、下半年开展,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合理安排采样时间,分别于5月15日和9月30日前,将样品和采样汇总表分别寄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1)和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和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联系人:侯东军,电话:010-59198981,上报邮箱:xqjiance@aliyun.com。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联系人:畜牧兽医管理处  谢怀东,电话:021-23113067

附件:1. 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2. 上海市2023年省级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情况表

附件下载:

   沪农委〔2023〕38号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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