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印尼特殊食品监管体系

印尼特殊食品监管体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27 10:36:09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849
核心提示:进口商、生产商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印尼《食品法》《食品安全政府实施条例》以及食品药品管理局条例《特殊营养用途加工食品监管》《加工食品注册》等法规要求,在生产、分销和监管环节确保食品符合安全、卫生和营养的要求。
    特殊食品是一类区别与普通食品的食品统称,一般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保健食品等。在中国、美国和欧盟都要求对此类食品进行注册或备案管理。

那么在印尼,特殊食品如何管理的呢?特殊食品的监管依据是什么、分类有哪些、监管部门有哪些以及监管措施具体是什么?今天食品伙伴网就为大家介绍印尼对特殊食品的监管要求。

01  法律法规依据

进口商、生产商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印尼《食品法》《食品安全政府实施条例》以及食品药品管理局条例《特殊营养用途加工食品监管》《加工食品注册》等法规要求,在生产、分销和监管环节确保食品符合安全、卫生和营养的要求。

02 特殊食品的定义和分类

特殊食品在印尼被称为特殊营养用途的加工食品,是指为满足由于身体或生理条件和某些疾病或失调而导致的某些营养需求而经过特殊加工或配制的加工食品。

特殊营养用途的加工食品一共有两类:

第一类是特殊膳食加工食品(简称PDK)是为满足由于身体或生理条件导致的某些营养需求而经过特殊加工或配制的加工食品;具体类别汇总如下表:

微信图片_20230302103703

第二类特殊医学用途加工食品,简称(PKMK),是指为患有某些疾病或失调的人的饮食管理而特别加工或配制的加工食品。具体类别汇总如下表:

微信图片_20230302103706

03 监管部门

特殊营养用途的加工食品的监管部门是印尼食品药品管理局(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简称BPOM)主要负责印尼加工食品的上市前、上市后和进口许可的管理,包括制定加工食品安全和质量相关的规范和法规。

04  监管措施

印尼对加工食品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特殊营养用途的加工食品具体的监管措施与普通食品类似,包括生产过程管理、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产品注册以及上市后的监督管理等。

(1)生产过程管理

特殊营养用途的加工食品除了需要实施普通食品所要求的实施良好操作规范、实施HACCP体系,还需要实行风险管理计划(Program Manajemen Risiko,简称PMR)。食品药品管理局风险管理计划评估小组对实施风险管理计划的企业进行评估,包括注册文件审核、现场审计以及评估小组审议几个环节。

(2)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印尼通过颁发了关于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限量、化学污染物限量、重金属污染物限量的条例以控制和避免生物、化学和其他污染物污染,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同时在接触材料的选择和合理使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来保证食品安全。

(3)产品注册

所有加工食品在印尼上市销售都必须先注册,获取流通许可编号(NIE)。依据加工食品注册规定关于加工食品登记风险等级分类要求,特殊营养用途加工食品属于高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的食品在产品注册时候相对低风险食品还需要增加一个产品评估环节,食品药品管理局根据产品注册资料进行评估验证,整个注册时间比普通食品多出25个工作日,最长共需要150个工作日。

(4)上市后的流通监管

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许可和检查厅负责对上市后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涉及产品的取样检测以及食品广告和标签,并根据监督结果对违规的经营者进行警告、勒令召回产品、赔偿、吊销许可或进行刑事处罚。

结语

企业将特殊食品出口到印尼上市销售,必须向印尼食品药品管理局申请产品注册。为避免风险,产品在印尼注册之前务必确保产品符合印尼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要求,更多食品合规资讯,请联系食品伙伴网。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