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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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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6 08:52:49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3711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背景情况

2022年10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52号令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准确执行《目录(2022年版)》,保障外商投资项目顺利享受政策,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2号)。

二、《目录(2022年版)》修订特点

一是总量增加,鼓励范围扩大。《目录(2022年版)》总条目1474条,较上一个版本条目数净增加239条;二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加快促进技术迭代,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三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四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优势产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具有独特的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各省情况,增加了中西部目录条目。

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四、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代码

《目录(2022年版)》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代码由“AB”和3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AB001)”。

《目录(2022年版)》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代码由“HA”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山西省第10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HA1410)”。

五、《目录(2022年版)》如何使用

自2023年1月1日起,有关项目单位在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鼓励项目确认时,应按照《目录(2022年版)》填报相应的产业条目。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确认外商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对符合的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六、过渡措施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除一般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外,其他特殊情况可按以下方式办理,保证政策连续性。

(一)对于项目不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但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0年版)》”)范围,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0年版)》在2024年1月1日以前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二)对于不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如果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2号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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