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法责任清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法责任清单
一、重点普法内容及责任部门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法规处、党建工作指导处牵头);
(二)宪法(法规处牵头);
(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法规处牵头);
(四)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反不正当竞争处牵头);
(五)信访工作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公室);
(六)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执法稽查处);
(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注册处);
(八)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信用监督管理处);
(九)反垄断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
(十)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反不正当竞争处);
(十一)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
(十二)广告法(广告监督管理处);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十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量发展处);
(十五)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十六)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协调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十八)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处);
(十九)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标准技术管理处、标准创新发展处);
(二十)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监督管理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二十一)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二十二)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建工作指导处牵头);
(二十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机关党委牵头);
(二十四)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机关纪委牵头)。
二、重点普法对象
(一)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
(二)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干部职工;
(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特定对象;
(四)消费者、各类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等社会公众。
三、主要普法方式
贯彻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6·7世界食品安全日”等重要普法节点,围绕加强新时代市场监管法治人才培养、分类开展普法教育,实现普法对象全覆盖;围绕普法融入立法、执法过程,加大以案普法力度,提升普法工作实效性;围绕开拓普法宣传新阵地、打造普法宣传新品牌、构建普法宣传新机制,增强普法形式时代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在明确普法责任、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把推进市场监管普法和守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将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明确普法责任分工,动态调整市场监管普法责任清单,逐步形成清单管理、跟踪提示、督促指导、评估反馈的管理模式。各单位(部门)要将普法工作纳入法治建设总体部署,制订普法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普法任务,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落实普法责任,提高普法工作水平。
(三)纳入考核评估。完善普法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普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分析运用。按照规定表彰奖励本市市场监管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