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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林护〔20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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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20 13:27:10  来源:湖北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38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精神,稳妥有序推进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鄂林护〔2020〕48号
发布日期 2020-05-19 生效日期 2020-05-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6-1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9日

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 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精神,稳妥有序推进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事关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相关决定的有效实施,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养殖业主切身利益。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养殖企业(户)调整转型发展,对受到影响的养殖企业(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稳妥推进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退出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省级加强指导督导。市、州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限,保障工作经费,确保退出工作平稳有序。

整个退出处置工作争取在7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全面摸清底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工作专班,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核实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的存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用途以及持有许可证件等情况,区分合法养殖和非法养殖,将相关信息登记造册,由林业部门、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部门发证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与养殖企业(户)共同签字确认,作为后续工作依据。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息需当地扶贫部门确认。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对玩忽职守人员,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三、把握政策界限

按照《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规定,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布推广的水产新品种,依照《渔业法》按水生动物管理,不在此次退出范围。

四、坚持分类施策

对纳入水生野生动物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发布后列名的畜禽,林业部门撤回和注销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与渔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分享、资料接收等工作,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凡存栏野生动物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化工原料、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速消化存量,减少养殖企业(户)损失。

对属于禁食范围且不能转为非食用性利用的,要根据动物属性和养殖规模,分类处理。符合放生规定的野生动物,经科学评估后,选择生境良好的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对确不能采取上述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组织动物卫生防疫、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各种风险,严禁出现违法出售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行为,坚决防止在养待处置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流入市场、流向外省,防止随意放生而造成生态破坏或野生动物致害事件。 五、加大政策扶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一户一策的原则,推动养殖企业(户)转型发展。整合支持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全力帮助受影响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走出困境。

对转产转型后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企业(户),享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各项政策。集中整合一部分农业、林业、扶贫资金,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用于引导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特别是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转产。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鼓励引导发展油茶、苗木、花卉、中药材、林下经济、家畜家禽养殖、稻田综合种养等生态产业。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统筹产业相关扶贫政策,帮助其如期脱贫。对涉及退出养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发展其他产业项目时,可优先纳入年度项目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产业发展奖补支持。对基本生活困难的转产养殖户,综合考虑其产业经营状况,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统筹开发(增加)养路、护林员、生态管护、卫生保洁等公益性岗位,支持养殖户及从业人员转岗就业,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养殖户转岗就业。

六、适当给予补偿

各县(市、区)要在支持养殖企业(户)转产转型的基础上,对仍然受到影响的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企业(户)给予适当补偿,对无证养殖的不予补偿。

对于兼有食用性和其他用途的物种由养殖业主自主确认用途,确认为食用性的予以补偿按照要求退出;确认为其他用途的不予补偿。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养殖企业(户)实际养殖成本的损失额度范围内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并给予补偿,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加强跨区域沟通协调,避免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具体补偿范围、标准、对象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

补偿工作由各乡镇政府与养殖企业(户)签订退出协议,市、县两级林业、农业、财政、扶贫部门要将补偿情况汇总逐级报送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资金、资产和政策等,积极支持和帮助养殖企业(户)调整转型发展,切实维护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合法权益。 省级根据各地工作完成情况,对各县市用于支持养殖企业(户)转型发展及适当补偿的相关支出给予40%以奖代补,由省财政会同省林业、农业和扶贫部门从相关转移支付中支持。

七、形成工作合力 市、县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整体谋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把工作任务具体化,责任到人。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力量深入养殖企业(户)走访交流,大力宣传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做好因关闭退出、转产转型而遭受损失养殖企业(户)的思想工作,及时关注舆情,把退出过程中可能出现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 各级林业、农业农村、财政、扶贫、公安、司法、生态环境、审计、信访、金融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全力做好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拟定实施方案,指导做好相关养殖企业(户)的退出处置、补偿、动物无害化处理、转产转型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农业部门核发许可证或文书的养殖企业(户)的摸底统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出处置、补偿、转产转型、检验检疫、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扶贫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养殖企业(户)所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扶贫和相关帮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公安部门负责退出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做好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防范和化解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审计机关负责对退出处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涉及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来访接待、信访事件办理以及劝返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行动性、扬言性信息,防止发生进京赴省上访、规模聚集和极端行为;金融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落实养殖企业(户)转产转型信贷支持政策。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

   印发《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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