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的节水监督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江苏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9日
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的节水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江苏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范围与名录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到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范围包括:
(一)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单位;
(二)年取用水量在本行政区域同类型单位中排名前3位的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机构;
(三)具备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及重点中型灌区。
第五条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分为国家、省、市三级。
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报送,水利部审核确定并公布。
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由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中选取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公布。
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监督管理要求确定、公布,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县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名录中发生迁址、兼并、转(停)产或生产规模和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单位及时进行变更调整,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调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水利部审核确定。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重点用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的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重点用水单位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八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用水的政策制度和规范标准,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制定节水措施,明确节水管理职能部门,落实节水管理责任人(水务经理)和岗位职责,提高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率。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针对节水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十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下达、调整用水计划,并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对重点用水单位进行考核。超计划用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水费)。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用水计划下达后,按规定将计划进行分解,并及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加强内部用水考核。用水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调整。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市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作为制定用水计划的主要依据。重点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存在超定额用水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单位按照先进定额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修、校验,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同一用水单位存在不同水源类型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类计量,并按规定实施分级计量。
第十三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水统计,建立统计台账,保证用水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第十四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对用水现状进行合理性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分析节水潜力,制定节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五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审计机构开展用水审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按照用水审计结论通知书要求,制定存在问题整改方案,落实相关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鼓励重点用水单位加大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建设力度,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
第十七条 重点用水单位与取用水有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节水评价。
重点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用水计量在线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节水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点用水单位用水在线监管。
第十九条 鼓励重点用水单位引入合同节水等第三方节水服务,开展专业化节水诊断、技术改造、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的用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节水载体创建和水效对标达标,持续提高用水水平,争当本行业水效“领跑者”,发挥节约用水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水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节水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并参与节水公益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节水意识和节水水平,强化节水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档案管理,明确负责归档的部门和责任人。用水档案主要包括文件制度、取用水基础资料、用水过程记录、日常管理等各类相关资料。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浪费用水的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成效突出或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重点用水单位,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违规用水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