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771号(社会管理类252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大力发展母婴照护服务业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2〕125号)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771号(社会管理类252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大力发展母婴照护服务业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2〕1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26 13:15:1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862
核心提示:以“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为统领,综合采取多种措施,组织指导各地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为重点,持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以坚决的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提〔2022〕125号
发布日期 2022-07-05 生效日期 2022-07-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陈文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母婴照护服务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加强对母婴照护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强化母婴照护服务监管、丰富母婴照护服务内涵等相关建议,以及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为母婴照护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对规范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推动落实新的人口生育政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们深表理解与赞同。母婴照护服务事关孕产妇、婴幼儿安全与健康,加强对“月子中心”等新兴母婴保健服务行业的扶持和监管十分必要。

一、母婴照护相关工作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一贯重视母婴照护服务相关工作。近年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婴幼儿照护相关工作的各项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母婴照护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一)强化顶层设计

积极配合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的统筹规划,共同推动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与婴幼儿照护和托育服务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从宏观层面加强对促进婴幼儿照护和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系统谋划。此外,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推动建立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制度。

(二)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推进母婴照护服务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标准制修订,批准发布《保健服务业分类》《保健服务通用要求》《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家政服务 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等与母婴保健服务密切相关的国家标准。其中,《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适用于为顾客提供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场所,提出了包括场所的设施、环境、卫生、服务、安全等方面的通用要求。《家政服务 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针对家政服务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加强婴童用品标准化工作。2021年,成立全国婴童用品标准化工作组,并下达《婴童用品 母婴室配套用品通用技术要求》等7项国家标准制定计划。这些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和标准计划项目的研制,为母婴照护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加强相关监管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以“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为统领,综合采取多种措施,组织指导各地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为重点,持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以坚决的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二是提升母婴保健服务认证监管水平。积极运用质量认证手段,推动在母婴照护领域开展服务认证。截至目前,完成认证技术规范备案并开展母婴护理服务认证的认证机构共7家,累计发放认证证书近200张,帮助母婴服务机构健全服务质量规范和管理体系,促进母婴照护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立足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后续的落实工作。

一是持续加强母婴保健服务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母婴照护服务相关标准体系,强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梳理涉及“月子中心”等新兴业态的标准化需求,统筹各领域标准制修订,使母婴照护服务方方面面有标可依、有规可循。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月子中心”等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督促其严格落实涉及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机构管理等各类标准,推动标准体系建设与自身能力建设,确保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和自身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

二是持续强化对“月子中心”等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月子中心”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新兴服务业态,其服务和管理值得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按照职责加强对“月子中心”等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母婴照护服务行业存在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按“四个一律”(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涉刑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一律处罚到人、严重违法持证企业一律吊许可)要求继续做好食品稽查工作;促进母婴照护服务行业提升基础公共服务能力,严控资本在该领域无序扩张。同时,依法做好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等工作,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7月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38)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