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相关规定,推进“浙江标准”标识制度实施,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撑高效能治理、保障高品质生活、促进高水平开放,奋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体现技术创新元素、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具有共同富裕特征的高质量高效益的先进标准,可评定为“浙江标准”。
高质量是指在本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高效益是指标准实施后取得了广泛的影响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能够引领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先行和共同富裕示范。
(三)本省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符合“浙江标准”定位要求的,可申报评定“浙江标准”。
本省企事业单位牵头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通过等效转化或制定更高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形式,申报评定“浙江标准”。
申报评定“浙江标准”的,应为录入“浙江标准在线”平台,或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标准在线”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且标准实施取得良好效益或是具有良好引领性。
(四)“浙江标准在线”平台受理“浙江标准”申报,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个。
通过评定的“浙江标准”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评价的,应提前提出申请。
(五)“浙江标准”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组织管理
(六)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浙江标准”的制度设计、组织评价认定、标识管理推广和监督管理等。
省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央驻浙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浙江标准”项目推荐、组织实施推广和监督管理等。
市、县(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浙江标准”项目推荐和监督管理。
(七)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承担“浙江标准”项目的第三方技术评价工作。
(八)申报评定“浙江标准”的单位应为标准的发布者或牵头制(修)订者(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申报评定“浙江标准”的单位负责标准实施推广,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2.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3.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九)参与第三方技术评价工作的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和专业水平,严格保守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
三、评价认定
(十)“浙江标准”项目申请实行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浙江标准在线”平台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浙江标准”评价实行推荐制度,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浙江标准”项目推荐,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浙江标准”项目推荐。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
(十二)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浙江标准”评价细则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浙江标准”的项目先进性、实施效益和推广前景等开展技术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十三)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通过技术评价的“浙江标准”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的“浙江标准”建议名单。
(十四)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浙江标准在线”平台等,对拟认定的“浙江标准”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须附项目简介。
(十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后,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浙江标准”认定名单。
四、标识使用
(十六)“浙江标准”标识整体为方形,其中的“品”字源自古代书法大家王羲之《兰亭序》中的“品”字,外部方框与文字组成了印章形态,外框中英文字样“浙江标准ZHEJIANG STANDARD”,总体表达“浙江标准,卓越品质”的高标准高质量寓意。
“浙江标准”标识式样
(十七)“浙江标准”标识标准色为蓝色,标准色的色标数值为C100 M60 Y0 K0。中文“浙江标准”字样为楷体字体,英文“ZHEJIANG STANDARD”字样为Times New Roman字体。
(十八)被评定为“浙江标准”的相关标准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在本单位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浙江标准”标识,并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识,但不得改变标识的比例、图案、颜色和文字等要素。
五、实施推广
(十九)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技术机构在产业政策制定、政府采购、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标等工作中采用“浙江标准”。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对标“浙江标准”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二十)构建“浙江标准”统计监测体系,跟踪监测标准实施效益和标准实施单位标准化信息,及时了解全省“浙江标准”实施情况。建立完善“浙江标准”实施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开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浙江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二十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被授予“浙江标准”标识的单位,通过组织标准的实施培训、技术解读等,推动标准实施应用。各相关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浙江标准”,共同树立高质量高效益“浙江标准”品牌形象。
(二十二)各地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浙江标准”配套激励政策,对认定为“浙江标准”的给予财政、金融、信用等政策支持。对实施效果好的“浙江标准”,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标准创新贡献奖。
六、监督管理
(二十三)“浙江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评定后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重新授予“浙江标准”标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浙江标准”标识:
1.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规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
2.标准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推广价值的,或标准已废止的;
3.通过弄虚作假获得标识使用或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被撤销“浙江标准”标识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浙江标准”。
(二十四)“浙江标准”标识使用单位为主负责标准的持续实施和推广。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浙江标准”标识实行统一管理,适时组织监督抽查,对未有效推动标准实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撤销“浙江标准”称号,并在“浙江标准在线”平台公示。
(二十五)“浙江标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禁止伪造、冒用“浙江标准”标识,不得利用“浙江标准”标识从事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等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