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实施,对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等作出调整,并新增了部分处罚条款。同时,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关于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实施意见》(环执法〔2021〕1号)、《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2〕3号)等文件,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此外,川渝协同修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纳入《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2022年工作要点》(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联合办公室生态环境联建联治专项工作组(2022—3)),成为推动川渝一体化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市生态环境局在充分调研全国其他省市自由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按照与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持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进行修订,形成《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
《裁量基准》主要包含总则、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和处罚金额的计算等内容。
(一)总则部分。包括对裁量权的定义、行使主体、基本原则、方法、程序和适用监督等方面的总体规定,共18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重点结合轻微免罚违法行为清单,对“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和完善,并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要求。
(二)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即对违法行为的轻重情节进行裁量时所考虑的因素。根据新修订或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了违反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和涉水、大气、噪声、固废、土壤、辐射、环境服务等方面的常见违法行为24种。按照既全面考量违法行为主客观要素、又充分考虑当前执法工作实际的原则,对24种常见违法行为逐一设定个性裁量因子,并根据违法行为共性特点,设定了3种共性裁量因子和3种修正裁量因子。
(三)处罚金额的计算。采用生态环境部推荐的二维函数叠加计算法,对违法行为设定个性、共性、修正3类裁量因子,按情节轻重程度取值,代入二维函数公式计算得出处罚金额。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对于常见的较轻微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将有所降低。此外,为便于操作,《裁量基准》还整理汇总了常见违法行为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三、实施效果分析
新修订《裁量基准》与《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相比,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变化。
(一)权力行使更加规范。本次修订通过裁量方法的调整、裁量因子的增加,能够在全面考虑各类违法因素的基础上,将裁量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弥补了原有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少、处罚幅度跨度大等不足之处,进一步缩小裁量空间、精准裁量结果,从而达到有效约束和规范裁量权的目的。
(二)服务企业更加精准。本次修订在我局已出台15种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基础上,新增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及时整改的、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及时整改的、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及时整改的、噪声轻微超标且当日整改的、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按要求整改的等5种轻微免罚情形,整合形成17种轻微免罚情形,进一步助企纾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裁量方法更加灵活。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规定了6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下浮20%以内执行;规定了5种从重处罚情形,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上浮10%以内执行。同时,规定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具有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进一步增强裁量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要求。
(四)管控尺度更加统一。本次修订在裁量方法上与四川省保持一致。除我市比四川省多出的关于夜间施工噪声和新化学物质等2种违法行为外,其余22种常见违法行为的个性裁量因子均基本一致,共性、修正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完全一致,将推动实现川渝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尺度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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