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涉农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制度文件,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实际,对兽药、饲料、植保、农机、农业领域生物安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6个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饲料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植保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机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领域生物安全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部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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