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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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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20 01:16:47  来源: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济南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docx
发布单位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6-15 生效日期 2022-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推进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济南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卫函〔2022〕192号)精神,深化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我委在认领全省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照市卫生健康委“三定”规定,基于卫生健康领域监管事项风险程度,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在卫生健康领域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监管事项清单化管理,明确重点监管事项和一般监管事项,推进差异化监管,构建全市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依法编制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一)明确编制责任。市卫生健康委依法编制全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认领全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本级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本级权责清单中增加重点监管事项。

(二)统一编制要求。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实施层级、检查依据等基本要素。下级编制的清单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要素范围,确保监管要素统一规范。区县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应当于2022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三)动态调整清单。要紧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调整,在修改完善权责清单的同时,动态调整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四)做好清单衔接。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中涉及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调整衔接。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调整的,重点监管事项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三、依照清单实施重点监管

(一)明确重点监管事项范围。全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包括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领域的学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从业单位。

(二)依法依规进行重点监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规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做到检查单位全覆盖、检查项目全覆盖、检查要素全覆盖,其他监管事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管。要逐步将重点监管事项纳入信用监管,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强化部门联合惩戒,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工作规范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要充分了解被监管单位许可、处罚等基本情况,掌握检查具体内容。现场检查时通过文字、音频像等方式,全面、系统、规范记录检查全过程。检查结果实行分类处置,对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3类检查信息,要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立案处罚信息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附件:   济南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docx

 地区: 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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