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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市监文〔202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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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22 09:47:44  来源: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04
核心提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风险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风险越高。
发布单位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郑市监文〔2022〕144号
发布日期 2022-05-31 生效日期 2022-05-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食品生产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提高我市食品安全防控能力和保障能力,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试行)》两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施科学有效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用人群等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违法查处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风险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风险越高。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一)粮食加工品等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

(二)调味品等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

(三)糕点、豆制品等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

(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专供特定人群主辅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生产企业等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

第十条  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采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表1)确定的分值。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动态风险因素按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违法查处等情况量化打分。

(一)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中一般项不符合的,每项次记1分,重点项不符合的,每项次记5分;

(二)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经查实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一次记1分;

(三)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警告的,一次记1分;

(四)监督抽检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每批次计10分,监督抽检发现非法添加等不合格问题的,每批次记30分;

(五)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食品的,每批次计5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每批次记1分;

(六)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在整改时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一次记2分;未在整改时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一次记5分;

(七)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虚假标注或普通食品宣传功效等问题的,一次记10分;属于标签瑕疵的,一次记1分;

(八)因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被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或责令限期整改,一次记15 分;拒不整改或未按时整改到位的,一次记20分;

(九)不参加失信约谈,一次记10分;

(十)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检验记录、生产记录严重缺失,一次记20分;

(十一)擅自改变标准、生产工艺等行为,一次记30 分;

(十二)违法违规为他人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或资质证明文件、票据,一次记30分;

(十三)明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未立即停止生产或未按规定召回,一次记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记40分;

(十四)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和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一次记40分;

(十五)聘用被行政机关列为“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一次记40 分;

(十六)不属上述情形,但其性质类同的,参照计分。

累计记分超过40分的,按40分计。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因素的量化打分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具体分值通过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值。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档案,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应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违法查处等记录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表2)。

第十八条  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初步确定风险等级。在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并确定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首次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风险分级结果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实时生成。

第二十条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直接定为D级。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基础上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连续2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基础上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2年未受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除外)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确定的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情况,作为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底确定的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情况,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合理减少或增加监督检查的食品生产企业数量,确保完成年度检查任务。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生产企业每2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生产企业每2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生产企业,每2年至少监督检查6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定期汇总和分析。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过程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关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

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履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义务,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如实向辖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包括企业自查、自查问题报告和风险隐患核查。

企业自查是指企业按照风险等级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隐患并积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过程。

自查问题报告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过程。

风险隐患核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自查问题报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依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重点防控措施清单进行核查处置的过程。

第二章  企业自查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一)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及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二)企业对上次自查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确定本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见附表1)。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为企业风险等级,并按照对应的周期和频次开展自查。

(一)食品风险等级为低(Ⅰ)的企业,每年自查不少于2次;

(二)食品风险等级为较低(Ⅱ)的企业,每年自查不少于3次;

(三)食品风险等级为中等(Ⅲ)的企业,每年自查不少于4次;

(四)食品风险等级为高(Ⅳ)的企业,每年自查不少于6次。

第六条 企业自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见附表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查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七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自查中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有自查要求的,按照总局要求执行。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档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处置清单(见附表3),记录发现的风险隐患、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章  自查问题报告

第九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定期开展自查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填写《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附表4),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辖区市场监管派出机构。

第十条 报告单主要内容包括:问题发现时间、报告事项、具体内容、已采取的措施、请示监管部门解决事项等。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查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一同上报:

(一)新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第四章 风险隐患核查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风险隐患问题报告后,应及时对企业报告的问题进行核查,风险隐患核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核查。

(一)对企业报告的问题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漏洞,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在各类监督抽检或者风险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企业被举报投诉可能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 风险隐患核查按照《郑州市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及重点防控措施清单(2022年)》(见附表5)进行。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核查应当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见附表6),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核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

第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并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应当对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核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立案调查。

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查。

第十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问题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月研究分析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稽查执法,以及12315投诉举报、社会舆情等反映的问题,可能存在存在区域性问题的,应当开展区域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建立区域性风险隐患清单和措施清单。

第二十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等核查记录信息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传至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约谈情况纳入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风险等级表

2.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

3.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处置清单

4. 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

5. 郑州市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及重点防控措施清单(2022年)

6.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

附件

   《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doc

   《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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