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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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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06 15:33:4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395
核心提示:现将《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特设发〔2022〕39号
发布日期 2022-05-06 生效日期 2022-05-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和

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防范化解化工产业转移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主要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开展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专项排查治理,压紧压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各环节责任,强化企业风险管控意识,坚决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摸清移装特种设备底数和安全状况,逐一完成移装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有效治理,遏制相关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特种设备事故。为此,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开展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排查治理范围:由异地转入的化工产业项目(清单见附表1)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产业政策和生产条件要求,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加强证后监管。

(二)主要任务

1. 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审批,强化证后监督检查。各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危险化学品申证企业提交的项目备案、核准等产业政策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强化对企业生产能力的审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为重点环节,以生产设备、检验设施等为重点对象,对已获证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要突出检查重点,细化检查事项,列出隐患清单,逐家企业摸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整改一处销号一处,实现闭环管理;对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开展约谈。

2. 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各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转移企业切实提高质量安全意识,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梳理查找自身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等方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建立问题台账,逐一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及时完成整改。

二、开展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排查治理范围:由异地转入的化工产业项目所涉及的移装特种设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本区域化工产业转移项目所涉及的其他特种设备纳入排查治理范围。

(二)主要任务

1. 全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各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督促使用单位摸清特种设备底数和移装特种设备底数,建立移装特种设备台账,对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人员持证和培训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对移装特种设备是否进行使用登记、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是否落实到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进行逐一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并严格落实整改。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化工产业转移项目,全面梳理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摸清辖区转移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底数和移装特种设备底数,依据《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将存在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检查,实现移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全覆盖。重点检查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情况、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全部予以消除,实施整改闭环管理,不允许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停止使用未落实整改的特种设备。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技术支撑,确保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移装特种设备定检率和使用登记达到100%。

2.推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能力和基层监管能力提升。各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化工产业园区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能力培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开展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培训学习,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切实提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政策支持下,配齐配强特种设备监管人员,注重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实训中心或培训基地,加大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现场监督检查等专项培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安全隐患识别能力和综合监管能力。移装特种设备转入省份的检验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邀请行业协会、设备转出省份检验机构或国家综合性检验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帮扶,通过检验人员培训、技术交流、现场检验等途径,提升转入省份检验机构技术水平。

三、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6月30日前)

1. 各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转移企业认真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保留整改记录。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2. 各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移装特种设备台账、隐患台账和隐患处理情况等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检验机构的检验。

(二)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阶段(2022年8月30日前)

1.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于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对转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全覆盖监督检查,相关情况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报送方式:“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质量监督司”)。

2. 市、县级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形成《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市、县级监管部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将各地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汇总后形成工作总结,于2022年8月30日前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报送方式:“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特种设备局”)。

(三)对口帮扶和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9月30日前)

1.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向危险化学品转移企业就生产许可证有关政策要求、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宣贯,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政策标准要求,严格对照标准自查自改,不断增强员工质量安全意识,提升企业质量安全内控水平,确保不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基层监管人员专项培训,提高监管能力。移装特种设备转出省份的检验机构要对口支援转入省份的检验机构,加强转入省份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提升转入省份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遇到困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委会反映,认真组织做好本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闭环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做到严监管、严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整改安全隐患的移装特种设备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提请挂牌督办,及时跟进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机构等的统筹协调和互动融合,形成市场监管工作合力,对违法违规单位要按相关规定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要统筹各方监管力量,充分发挥属地党委政府、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企业单位等各方面作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提升排查治理成效。

(四)总结经验,建立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边排查边治理边总结提炼经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移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加快推进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建立完善特种设备检验超期预警、提醒检验、应检尽检、隐患报告、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流程,形成提升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特种设备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总局有关司局。

联系人:

质量监督司 范侨伟  010-82261825、82260389(传真)

特种设备局 杨晓行  010-82262259、82260186(传真)

   附表1 化工产业转移单位汇总表.docx

   附表2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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