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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粮调〔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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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06 14:46:57  来源: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892
核心提示:到2023年年底前,按照规模以上大米、面粉加工企业实际加工量,在具备条件的市县逐步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持续强化粮食加工企业保障粮食安全的社会责任,提高各地粮食市场调控能力。
发布单位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吉粮调〔202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5-06 生效日期 2022-05-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结合2021年我省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工作实际,现将修订的《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5月6日

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粮食调控需要和2021年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工作实际,现就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到2023年年底前,按照规模以上大米、面粉加工企业实际加工量,在具备条件的市县逐步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持续强化粮食加工企业保障粮食安全的社会责任,提高各地粮食市场调控能力,逐步形成“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各地粮食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企业申报。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市(州)、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和企业承储的分级负责制。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粮食供需情况,明确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品种和布局,制定相关鼓励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指导粮食加工企业申报并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科学布局,稳步推进。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能力、意愿和本地粮食供求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承担社会责任储备企业。大中城市、灾害易发区、边境地区,可适当增加储备规模。按照先大米加工企业、后面粉加工企业的顺序,分年度稳步实施。

——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由粮食加工企业建立、政府可依法有偿动用的常年储备,是粮权归企、常储常新、因情施策的辅助性责任库存,主要由原粮库存构成,也可包括部分成品粮库存。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统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机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储备规模和实施范围

(三)储备规模。以县级区域为单位,市(州)、县(市、区)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总量,应不低于本地规模以上加工企业上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5日平均加工量。数量不包括企业承担的其他政策性粮食代储量。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架空期每年不超过一个月。

(四)实施范围。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在保证储备规模的情况下,以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为主建立社会责任储备。2022年在大米加工企业中实施,2023年扩大到大米、面粉加工企业。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企业实施范围或调整企业的规模标准。

三、工作措施

(五)加强工作支持。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精准服务,为企业及时提供粮油市场信息、粮食购销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资源,为企业经营销售和品牌推广搭好平台,当好企业发展后盾。

(六)强化政策扶持。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可对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优质粮食工程、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优化动用管理。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八)有效履行义务和落实责任。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责任企业,平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社会责任储备或擅自动用储备,不执行政府动用指令、不配合应急指令,提供储备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的,不得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偿、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有关要求

(九)加强领导。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鼓励探索创新,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顺利展开。

(十)明确权责。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与当地参与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签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细节。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责任企业必须服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品质检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十一)加强监管。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对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动态监管,组织人员开展抽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库存数量。社会责任储备数量应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的“期末库存(其中:社会责任储备)”中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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