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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桂政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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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05 10:18: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62
核心提示:《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04-30 生效日期 2022-04-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重点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和全区中心工作,服务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重点安排生态文明建设、数字化发展、土地管理、燃气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当年完成项目(15件)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6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草案。(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起草,2022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2022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草案。(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起草,2022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2022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5.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草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2022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6.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2022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拟修订、废止的政府规章(9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2022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修订)。(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2022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废止)。(自治区财政厅起草,2022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废止)。(自治区财政厅起草,2022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废止)。(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2022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废止)。(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2022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7.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废止)。(自治区司法厅起草,2022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8.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废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2022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9.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废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2022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预备项目(11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自治区海洋局负责)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条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修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自治区林业局负责)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修订)。(广西税务局负责)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着作权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版权局负责)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条例。(自治区地震局负责)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坚决扞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由自治区党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按照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各起草、责任单位要坚持科学立法,紧密结合广西区情,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和立法风险评估,确保法规规章立得准、行得通、真管用。要深化民主立法实践,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作用,多渠道吸纳民意、汇集民智。要严格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自治区司法厅要全程负责、全程把关、严格审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跟踪指导服务,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今年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当年完成项目的立法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司法厅,按时限要求报送送审稿、立法评估报告等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各责任单位要将预备项目的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于2022年10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立法项目的,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解释说明。需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当在与自治区司法厅沟通后,将调整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doc

 地区: 广西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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