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和《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安〔2021〕5号)等文件精神,强化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修编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版)》,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版)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及附件组成。
1 总则
1.1 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1.2 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GB 15346-2012)的试剂类产品和国防科研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适用本《目录》。
1.3 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4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信息化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 禁止部分
本《目录》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3 限制和控制部分
3.1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和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3.2 依法控制危险化学品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提出意见,形成包括拟建场址、周边场所及设施间距、主要技术及工艺、安全设施设计等论证情况的安全风险联合防控论证报告,指导项目审批及建设工作。
3.3 当收货人为我市企业时,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贸企业的收货地,承运附件2“都市核心区限制和控制部分”、附件3“非都市核心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承运附件2“都市核心区限制和控制部分”、附件3“非都市核心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3.4 严格控制我市工贸企业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
都市核心区工贸企业只允许使用和储存本《目录》附件2“都市核心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
非都市核心区工贸企业只允许使用和储存本《目录》附件3“非都市核心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
各工贸企业要依据《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安全管理规范》(DB4403/T80-2020)、《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安全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DB4403/T79-2020)等,规范设置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或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量储存。
3.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工作指引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填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储存量等相关信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
3.6 鼓励各单位积极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或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采用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4 附则
4.1 本《目录》所称的都市核心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宝安区的新安、西乡街道,龙华区的民治、龙华街道,龙岗区的坂田、布吉、吉华、南湾街道。本《目录》管控区域范围不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
4.2 本《目录》所称的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
4.3 本《目录》所称的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运输和过境运输)。
4.4 本《目录》所称的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八大行业企业。
4.5 本《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 本《目录》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4.7 本《目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