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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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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7 03:34:29  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489
核心提示:《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深安监规〔2019〕1号,以下简称《首批目录》)自2019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我市危险化学品源头清单化管理起到规范指引的积极作用。《首批目录》试行期已于2020年4月届满,现需结合新要求新举措修订形成《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2年版)》)。

一、修订背景

《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深安监规〔2019〕1号,以下简称《首批目录》)自2019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我市危险化学品源头清单化管理起到规范指引的积极作用。《首批目录》试行期已于2020年4月届满,现需结合新要求新举措修订形成《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2年版)》)。

二、修订目的

《目录(2022年版)》旨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制修订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的相关工作部署,突出我市危险化学品监管创新举措,严格全市危险化学品源头管理。

三、修订依据

《目录(2022年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圳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编制。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则

《目录(2022年版)》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科学实验用的试剂类产品和国防科研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纳入《目录(2022年版)》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和流通。

在《首批目录》基础上,《目录(2022年版)》“总则部分”删除了本质安全、生产和储存环节、运输环节等7条危险化学品通用管理要求,将规划、信息报送相关要求调整到了“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2022年版)》更新了责任体系、主体责任管控要求,一是强化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二是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信息化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全市禁止部分

依据国家各部委政策要求,在《首批目录》基础上,《目录(2022年版)》“全市禁止部分”新增26种危险化学品,列明我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共82种。国家有豁免或限定时间内允许特殊用途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一是突出源头管控重点工作举措。将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作措施列为《目录(2022年版)》限制和控制要求。

二是突出区域分类管控。依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将管控区域由《首批目录》的中心城区(福田、罗湖和南山区)和非中心城区调整为《目录(2022年版)》的都市核心区和非都市核心区,并增删了有关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其中,我市都市核心区工贸企业允许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共614种,非都市核心区工贸企业允许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共958种。

三是突出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环节管控。《目录(2022年版)》按照不再增加全市总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为原则,严格控制我市工贸企业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限制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及运输企业为其运输供货。

此外,《目录(2022年版)》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信息的报送,鼓励各单位通过技术革新推行减量化管理,或推进替代政策以提升本质安全。

 地区: 深圳市
 标签: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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