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供水、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含2000吨)的用水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应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负责对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和验收进行管理监督。
三、本规定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用水单位对本单位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进行分析的工作。
水量平衡测试应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规定。
四、用水单位应通过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订合理用水规划,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实现节约用水。在水量平衡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进。
五、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测试资料,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发给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水量平衡测试合格的用水单位,应每隔3-5年复测一次,并将复测结果报送原验收部门。
六、水量平衡测试实行分级验收:
(一)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上(含85000吨)的用水单位,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用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二)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三)由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计划供水指标的单位,由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验收。
七、用水单位通过水量平衡测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不按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在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不整治改进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处罚。
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