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三批第一版)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以下简称《目录》)由全市禁止部分、工业区禁止部分、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总则
1.1(责任体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四级五覆盖”;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1.2(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
1.3(规划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及产业规划的要求。
1.4(油气管线)各区县应当把油气管道、燃气管道和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从源头合理布局;加大在役管道的清理占压工作和督促整改的力度。各管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
1.5(特定区域)位于本市科技创新中心的产业园区、高校和科研单位等,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鼓励建设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专业试剂公司运维,统一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配送和废弃物处置。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集中储存设施建设的,需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履行相关手续。
1.6(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和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方案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对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年度督办治理计划,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督办。
1.7(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切实提高本质安全度。新建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还应设计装备安全仪表系统。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
1.8(集中交易)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宜逐步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涉及危险化学品委托储存和运输的,应当将有关购买、销售、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信息实时输入危险化学品流动流向监管系统。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集中交易市场和入驻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划分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严禁仓储与经营混杂,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混存和分装危险化学品。
1.9(定置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仓储经营)、使用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对近年来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量进行筛选比对,在满足国家有关储存量、禁忌物储存等要求的基础上,划定区域、仓间储存危险化学品,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实现危险化学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转,实施定置管理。
1.10(使用环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许可。使用量未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危险化学品配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根据其所在的行业、领域,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等信息向卫生计生、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将有关信息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备;使用具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的,在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之前,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将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信息在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登录。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属行业、领域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1.11(运输环节)非本市注册的外省市驻沪经营(起讫地均在本市)的运输企业,应当执行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备案手续的规定。外省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本市运输时,应当将GPS信号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并按照本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运输。
1.12(责任保险)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防灾防损。
1.13(电子标签)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
1.14(标准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2.全市禁止部分
《目录》“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有关单位确需使用《目录》“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认可后,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按公安部门指定的区域、路段和时段配送。
3.工业区禁止部分
3.1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内,禁止《目录》“工业区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工业化的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仓储经营)、运输和使用。《目录》“工业区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可以以试剂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流通,如涉及国家在特定的行业可豁免使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2不在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已建生产企业、仓储经营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逐步调整。确需保留的,应当出具所在地区县政府予以保留的书面意见。
3.3除杭州湾北岸化工产业带外,各区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如确需建设为所在区县产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4杭州湾北岸化工产业带部分
3.4.1杭州湾北岸化工产业带涵盖上海石化、金山第二工业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含金山分区和奉贤分区)、奉贤星火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具体区域,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布的范围为准。
3.4.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均应当设立在杭州湾北岸化工产业带,且产业方向应当符合该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的详细规划。
3.4.3在杭州湾北岸化工产业带内上海化学工业区区块中,实施光气总量控制,除现有装置改扩建、主体化工项目配套和产业循环利用需求外,原则上不建设涉及光气、氯的建设项目。环氧乙烷、氨、乙烯等易燃、有毒气体的生产和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应当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总体规划控制的重化工区域内。金山第二工业区实施环氧乙烷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再建设涉及环氧乙烷的项目。
3.4.4杭州湾北岸化工产业带应当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科学评估园区安全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控制安全风险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3.4.5杭州湾北岸化工产业带应当逐步利用物联网手段强化区域联动联控,建设危险化学品信息监控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电子标签自动识别系统,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过程管控和提升应急处理能力提供技术支撑。
3.4.6杭州湾北岸化工产业带内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的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园区封闭式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道路运输、应急监管等联动联控。鼓励各管理机构购买安全生产第三方技术服务进行安全监管。
3.4.7金山新城设置禁入区,危险化学品车辆全天禁止通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6:00-20:00禁止在沪杭公路(朱山路至亭卫南路)通行(持特别通行证车辆除外)。
4.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
4.1外环线以内(位于外环线内的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除外)(以下简称“中心城”),只允许《目录》“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工业化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运输和储存;未列入《目录》“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只可以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目录》“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亦可以以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配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4.2中心城指定区域内只允许涉及国计民生的汽油、柴油、溶剂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和工业气体如氧、氮、氩、氨等危险化学品以专用槽车或厢式货车运输的方式进行配送,其他危险化学品只可以通过厢式货车运输。
4.3中心城内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单位和工矿商贸企业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总则1.10的相关规定,向行业、领域或属地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送。使用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具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准备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及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至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进行登录后,根据其所在的行业、领域或属地向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备。
5.附则
5.1《目录》所述的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2《目录》所述的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目录》所述的运输,是指公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公路运输)。
5.3《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5.4《目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同时废止。
5.5本市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化清单式管控方式,市安全监管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调整《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