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天津市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缺陷产品召回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消费品安全的重要工作。2019年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19号令)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制定《天津市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是结合我市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需要,是健全完善我市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提高我市消费品召回工作规范化水平的需要,是明确我市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和消费品召回具体操作的程序和规范的需要,是推动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需要。
(二)可行性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立即组织开展消费品召回相关工作,一是邀请总局召回中心专家来津授课,宣贯《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和《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二是成立了由50名专家组成的天津市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专家库,加强天津市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支撑。三是依据购检线索和监督抽查信息,启动了对本市缺陷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召回程序。在前期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并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为制定《天津市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天津市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和制度
(一)主要内容
《天津市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共22条。第一条和第二条,对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消费品的范围及缺陷的定义做出了规定;第三条规定了生产者责任;第四条到第六条,明确了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召回技术机构的各项职责;第七条规定了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上报信息的两种情形;第八条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通报与会商机制;第九条明确了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的九种渠道;第十条规定了消费品缺陷信息分析研判的程序;第十一条到第十三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调查分析程序,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程序,生产者异议的处置;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的条件,缺陷调查的方式,开展缺陷调查的工作内容,生产者异议的处置;第十八条规定了责令召回的实施条件和实施主体;第十九条规定了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召回信息及发布消费警示信息的情形;第二十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及生产者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二)主要制度
一是明确了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市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的各项职责。
二是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通报与会商机制。
三是对缺陷信息的研判、通知生产者实施调查分析、缺陷调查、通知召回、生产者异议处理、责令召回、实施情况检查等召回过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四是《天津市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附件中给出了各项文档模板,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基础上,增加了《消费品召回事项告知书》《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消费品缺陷调查异议处理通知书》《消费品召回实施情况检查记录表》等格式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