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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的通知 (新粮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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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1 15:49:4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3454
核心提示:溢余粮指一个独立存放单位(如一仓、一个货位)储存的粮油销售完毕后,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粮油(含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新粮规〔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2-10 生效日期 2022-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2-28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粮集团、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

为规范溢余粮处置,堵塞制度漏洞,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月28日

自治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

第一条本指引适用于自治区辖区内从事粮食收储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

第二条溢余粮指一个独立存放单位(如一仓、一个货位)储存的粮油销售完毕后,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粮油(含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第三条溢余粮计算方法为:溢余数量=出库数量-入库数量。

第四条企业应加强粮食收购、存储、销售等环节的实物管理,对发生溢余的,应分清情况,规范、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溢余粮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溢余粮应当及时处置,不得与政策性粮食混存混放。

第六条出现溢余情况后,保管员、财务人员、粮站(库)负责人应共同确认溢余数量。保管员应如实填写《粮油保管溢余报核单》(见附件),填报粮食入库情况、出库情况、溢余数量、溢余原因等情况,并附出入库检验报告。

第七条《粮油保管溢余报核单》应提请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分析溢余原因,特别是有没有超标准扣水扣杂,有没有对农民压级压价,并提出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当包括该批次溢余粮入账价格、处理方式等。溢余粮相关资料应长期留存,溢余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不得多扣水杂,单仓或者单货位溢余数量超过入库数量0.2%的,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根据检查结果对溢余粮进行处置。

第八条《粮油保管溢余报核单》一式多联,由保管员留存,并报仓储、统计、财务等部门,作为入账凭证。

第九条溢余数量确认后,保管员应当将溢余粮数量计入该仓分仓保管账,在“入库数”栏填写溢余数量,同时在“摘要”栏写明溢余原因;销售出库时,在“摘要”栏记“销售出库”,转移至其它仓时,在“摘要”栏注明转入库点、仓号。

第十条依据《粮油保管溢余报核单》,统计人员应当在粮油统计总账“入库数”栏填写溢余数量,同时,在“摘要”栏填写粮食来源,包括溢余粮库点仓号、年度、性质;销售出库时在“出库数”栏填写销售数量,在“摘要”栏注明“溢余粮销售”。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可按照当时粮油销售市场价,提出溢余粮入账价格建议,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估价入账。

第十二条依据《粮油保管溢余报核单》和入账价格,财务人员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借记“商品粮油”或“储备粮油”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处理方案,冲减“销售费用—粮油损耗”或计入“营业外收入”。溢余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三条出现溢余粮要在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中如实反映,防止出现“小粮库”“小金库”问题。企业应当将溢余粮处置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企业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国家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粮油保管溢余报核单

 地区: 新疆 
 标签: 销售 储存 粮油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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