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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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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29 09:04:35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9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科学、合理、规范、充分利用大水面资源,促进水域生态保护、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协调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加快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1-28 生效日期 2022-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水产研究与技术推广总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科学、合理、规范、充分利用大水面资源,促进水域生态保护、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协调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加快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联系人:李海建    电话:029-87211055)

陕西省加快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实施意见

湖泊、水库、淤地坝等大水面是我省渔业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是建设水域生态文明、培育特色产业、推进产业融合、促进渔民增收、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科学、合理、规范、充分利用大水面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生产和生活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两山理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满足人们对优美水域生态环境和优质水产品的需求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效发挥大水面渔业生态功能,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科技支撑,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实现水域生态保护和渔业生产相协调的大水面生态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渔业的生态功能,科学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加强水域环境保护。兼顾大水面在防洪、供水、灌溉、生态、渔业等多方面的功能,实现“一水多用、多方共赢”,推进水域共享共用共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生态环境状况、渔业资源禀赋、水域承载力、产业发展基础和市场需求等情况,科学布局、分类施策,坚持“一水一策”,合理选择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方式。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强化模式提炼,推动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生产经营体系,健全利益联结机制。

──坚持质量兴渔、三产融合。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提升水产品品质,实施品牌战略,提高质量效益。发挥大水面渔业优势特点,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和休闲渔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省大水面生态增养殖面积达到4万公顷以上;水产品产量达到6万吨以上。集成3-5个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模式,建成20-30个生产方式先进、融合度高的大水面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培育2-3个生产管理规范、综合效益显著的大水面生态渔业龙头企业,打造2-3个影响力大、竞争力强的大水面生态渔业区域品牌,全面推进大水面水域生态保护与渔业产业融合发展,渔业水域生态修复作用明显提升,基本实现环境优美、产品优质、产业融合、生产生活生态相得益彰的大水面生态渔业新发展格局。

二、重点工作

(一)生态优先、依法实施。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十厅局《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农发〔2019〕114号)和《陕西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陕农发〔2021〕15号)要求,依法保障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在不同区域不同水体,结合增殖、养殖等大水面生态渔业生产方式特点,落实河湖长制、实行“一水一策”,科学合理选择大水面生态渔业生产方式。鼓励陕南地区发展生态增养殖,渭北、陕北地区发展大水面净水渔业。全面依法开展养殖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依法核发养殖证,依法确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大水面生态渔业必要设施,统筹协调大水面渔业生产与水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鱼类洄游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及迁徙通道等方面功能,依法依规明确划分增殖与养殖、投饵网箱与不投饵网箱设置水体。

(二)保护为主、合理增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测和执法监管,依法维护保护大水面良好的水域生态环境。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严格增殖品种管理和放养,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严格按照水域承载力确定适宜的放养种类、放养量、放养比例。原则上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增殖渔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合理投放滤食性、肉食性、草食性的当地土著品种,发挥增殖渔业的生态和碳汇功能,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降碳减排,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三)分类施策、生态养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网围、投饵精养等养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限制使用化肥养鱼,根据水体承载力,在不造成水体污染的情况下,科学布设网箱网围,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支持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鼓励发展不投饵网箱生态养殖,严禁非法使用药物。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网箱网围养殖,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允许原住居民保留生活必需的基本养殖生产,同时要注意环境保护。

(四)严格管理、规范捕捞。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对非增殖渔业资源的捕捞生产,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的“生产性捕捞”不包括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增殖渔业的起捕要使用专门的渔具渔法,严禁使用禁用渔具渔法进行捕捞作业,确保不对非增殖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应在特别保护期以外的时间开展。除自然保护区的原住居民可开展生活必需的传统捕捞活动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开展传统捕捞生产。针对以特定资源利用、科研调查和苗种繁育等为目的的捕捞,执行专项管理办法规定。传统捕捞生产要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要求,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强化捕捞生产管理,要在明确种群动态、资源补充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定额、定点、定渔具渔法和定捕捞规格的精细化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产性捕捞”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从增殖鱼种放养、生长动态规律、到捕捞限额、限品种、限规格和定点、定渔具渔法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严禁非法捕捞非增殖种群。

(五)科技支撑、精准施策。相关技术支撑单位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加快开展大水面水体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和渔业资源调查与评估,全面分析渔业资源与生产现状,研发大水面生态渔业共性关键技术,推进技术成果转化。“一库(湖)一策、一水一策”,研究制定大水面渔业增殖容量标准和技术规范,集成优化大水面渔业发展经验和技术模式。在充分资源调查基础上,科学确定养殖品种和容量。严格苗种检疫。

(六)示范引领、品牌发展。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创新发展独具特色的水产品牌或水产区域公共品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和水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支持举办各种特色展销活动,以品牌建设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

(七)创新经营、融合发展。开展大水面特色经营。充分发挥渔业净水养水作用,不断优化鱼类品种结构,大力引进适合大水面生态养殖的名优品种,提高大水面渔业生产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对大水面渔业进行组织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经营,建立健全“企业+合作社+农户”为主的新型生产关系,引导成立大水面生态渔业产业化联合体、行业协会或商会,走抱团发展道路。创新开展水产食品加工,支持建立养殖、加工、销售、休闲一体的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湖库等大水面资源参股市场主体,获得分红收入。通过市场主体的示范带动,拓展生产增收门路,提高标准化生产经营水平,为大水面生态渔业持续发展拓展更广阔的空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对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培育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多重意义。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对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同研究、制定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公安、渔业渔政、水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区域联合执法,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二)做好产业规划。各地要立足本地大水面资源特点,将大水面生态渔业作为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协调好渔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力争2022年底前出台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规划。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认真组织开展增殖、养殖、网箱网围设置水域划定工作,合理规划养殖布局,理清增养殖功能,明确发展模式、方向和目标,制定和落实具体发展措施,加快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

(三)加大资金扶持。省级渔业绿色发展产业资金每年将列支500万元,用于推动大水面渔业发展,重点扶持配套苗种繁育和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网箱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水产品特色区域品牌创建,增养殖容量评估、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等基础性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出台推进大水面渔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大水面生态渔业科技创新、产业融合、水域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新型渔业环保设施使用、政策性保险试点等工作。鼓励农业信贷担保企业加强对大水面生态渔业生产经营者的信贷担保支持。

(四)强化科技支撑。各地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等,加强大水面基础理论、生态保护与渔业发展战略、管理制度与科学分级分类研究。加强大水面生态渔业共性关键技术和高效低碳养殖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标准体系制订和增殖放流、资源调查评估、增养殖技术规范等相关重要标准制修订及宣贯应用,规范大水面增养殖渔业生产。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快组建成立大水面增养殖容量评估技术团队,加大技术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大水面容量评估工作,为各地科学制定增养殖技术方案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依托行业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有关企业,加强大水面生态渔业科普宣传,打造一批生态渔业样板,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大水面生态渔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带动现代经营理念、模式、技术的推广应用。

 地区: 陕西 
 标签: 指导意见 农业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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