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扣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立法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
(一)需要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
1.《浙江省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省经信厅起草)
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4.《浙江省电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5.《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6.《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7.《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省委政法委起草)
8.《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省公安厅起草)
(二)根据项目成熟情况,可以年内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预备项目。
1.《之江实验室发展促进条例》(省科技厅起草)
2.《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省科技厅、省科协起草)
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技厅起草)
4.《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5.《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条例》(省建设厅起草)
6.《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省林业局起草)
7.《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省商务厅起草)
8.《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9.《浙江省审计条例(修改)》(省审计厅起草)
10.《浙江省家政服务业促进条例》(省商务厅起草)
(三)需要年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
1.《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司法厅起草)
2.《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3.《浙江省税费共治保障办法》(省税务局起草)
4.《浙江省牲畜屠宰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四)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规章项目。
1.《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省粮食物资局起草)
2.《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3.《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省粮食物资局起草)
4.《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5.《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6.《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三、抓好贯彻执行,确保立法计划顺利实施
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实行专班化运作、明确时间节点、加快工作进度,推动政府立法工作提质增效。着力提高送审稿质量,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做好立法调研、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工作。及时上报送审稿以及起草说明等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上报送审稿前,起草单位要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未经沟通直接报送送审稿的,省司法厅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强督促指导,妥善处理分歧,努力达成共识。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治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