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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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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24 01:00:05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08
核心提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1-24 生效日期 2022-01-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1-24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规划。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各地应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应明确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供应范围。原则上,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地点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二、实行总量控制。鼓励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所在县市区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逐步压缩过剩产能,遏制重复建设。交通便利、配送体系健全的地区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山区、林区等交通不便地区的设置数量应严格控制。县域内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县乡镇数量的25%。已超过设置数量的,应合理撤并,逐步减少。未达到设置数量的,应从严控制。

三、严格设置标准。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条件应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现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对辐射人口数量少的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四、提升发展质量。积极组织开展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标准化创建。新建屠宰场点内实行待宰、屠宰、肉品销售分区管理和机械化屠宰,净污道和出入场车道分离,建设运输车辆洗消通道和必要的冷藏设施。现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实施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提升现代屠宰技术和设施设备水平,3年内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坚决淘汰手工屠宰等落后工艺和落后产能。对环保不达标或存在生产安全、动物防疫等重大风险隐患的问题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五、强化检疫监督。依法设置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按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纳入国家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精准监管。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每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配备不少于2人的标准,足额派驻官方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

六、明确供应范围。小型生猪定点屠场点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原则上限于所在乡镇及其相邻周边乡镇,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明确。支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延伸产业链条,推进养宰销一体化发展。对实行地方猪养殖、特色化养殖、品牌化经营的跨区域年养宰销2万头以上的一体化企业,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可在自有肉品专卖店内销售。

七、规范设置程序。新建、扩建、迁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按《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号)规定的设置程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查把关、现场验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新设立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上报,纳入农业农村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本《意见》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施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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