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压实园区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园区是工业产业发展的集聚地,加强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创建“五好”园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监管部门要围绕构建湖南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目标要求,聚焦压实园区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发挥法律法规刚性约束,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园区各企业要自觉加强日常管理,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减少环境风险,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不断提高治污能力和清洁生产水平。
二、严格企业责任
园区各企业要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要建立企业环保责任清单,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建立环保工作机制,加大环保经费投入,加强环保教育培训,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演练“五到位”。要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制度,坚持依法持证排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和核技术利用许可制度。要切实做好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规范污染物排放方式。要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加强外包业务环境管理,加强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要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积极开展清洁生产,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是企业污染防治的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负责抓总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本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环保管理部门、污染产生及污染防治环节有关人员是具体岗位负责人,负责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注重源头管控
(一)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园区各企业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要求,及时依法申请、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排污许可证,建立并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频次、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精准核发排污许可证,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对已发证但存在改正事项到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同时按规定注销排污许可证;对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发生变化的,依法进行变更;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加强信用评价。生态环境部门对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被挂牌督办,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未按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未开展自行监测或自行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及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做好环保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和公示,推动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各实施失信惩戒的部门要及时将惩戒情况,推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增强失信惩戒机制震慑力。
(三)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各地要在园区企业中积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降低园区环境风险。坚持应投尽投、应保尽保,为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分担赔付压力,让遭受环境污染损害的群众及时得到赔偿,让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
四、加强过程管控
(一)强化在线监测监控。园区各企业要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年度监测计划,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及时上传监测数据,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各园区要加快建设信息监管平台,加强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落实在线监测监控设备与省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及相关监管平台联网,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生态环境部门要拓展非现场监管方式,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控、环保电力监控、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监管,充分运用监控平台,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和分析预警,精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预警提醒,拓展在线监测监控数据运用,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二)强化监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坚持将园区企业列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对象,按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信访投诉等信息设置,加大检查比例。加强园区企业正面清单管理,对不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及时移出;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再次纳入,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向社会公开。加强对重点园区和园区重点企业的监管,加强排查整治,针对涉铊、涉锑等企业和枯水期、大气特护期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强化信息公开。园区各企业要通过企业网站、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类别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企业,发生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行政和刑事处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披露,并在规定期限内持续披露。鼓励企业设立企业开放日、建立环保教育基地等。
(四)鼓励群众投诉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和企业“吹哨人”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规定、举报途径和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及时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后果严惩
(一)严惩故意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污染重,特别是恶意排污、涉嫌犯罪企业的打击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和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予以追究。
(二)加强典型案件曝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保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解析和发布工作。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案件,公开曝光,查处一个、震慑一片。
(三)推进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各市州政府及指定部门坚持“应提尽提、应赔尽赔”原则,重点从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环境资源行政和刑事处罚案件、群众信访和投诉举报中筛查符合启动损害赔偿的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实落地。充分发挥环境公益组织等社会组织作用,协同检察机关共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促使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六、强化园区管委会作用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管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园区自动监控管理,实时掌握园区企业安装、联网、运维自动监控系统情况;按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把项目引进的环保准入关,加强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对园区企业进行环保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涉及环境违法的,坚决要求整改。
(二)推行第三方治理。各园区要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用环境服务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园区企业的污染进行集中式、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治理,为园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实现实时环境预警,加强园区环境风险管理。对因服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考核评价。各地要将园区环境管理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内容,省直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五好”园区综合评价,组织对园区开展委托执法、普法等工作进行评价,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考核督导,定期研究调度,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严重滞后、园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且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等情形的,视情实施约谈园区负责人、园区区域限批等。
七、加强指导帮扶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要根据企业需求,加强指导帮扶,增强企业行为预期。对正面清单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鼓励园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技术改造升级,积极为园区企业提供治理资金和技术帮助。鼓励企业引入第三方环境治理,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有效降低企业环境风险。
附件:园区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清单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月6日
附件: 关于压实园区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