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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多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运行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鲁环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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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3 14:48:35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295
核心提示:现将《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运行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鲁环发〔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12-22 生效日期 2021-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运行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2日

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运行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以下简称“人工湿地”),是指模拟自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人为地将低污染水投配到由填料(含土壤)与水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构成的独特生态系统中,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协同作用使水质得以改善的工程。或利用河滩地、洼地和绿化用地等,通过优化集布水等强化措施改造的近自然系统,实现水质净化功能提升和生态提质。

我省人工湿地建设始于2002年新薛河试点,成功后推广至南四湖全流域,继而逐步在各市落地应用。经过近二十年努力,初步形成了覆盖全省重要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等关键区域的人工湿地建设布局。多年实践运行证明,人工湿地对于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涉水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平均可达50%、70%、50%、35%左右;将低污染水体主要指标提升至Ⅲ~Ⅳ类标准时,综合处理成本仅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1/3~1/10左右,极其适用于水资源短缺、非汛期以再生水作为主要水源的河湖水质提升地区,同时也可在降解消纳农业面源及初

期雨水污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人工湿地的建设和运用,为我省近二十年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提供了有力支撑。进入“十四五”后,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模式转变的重大挑战,对我省人工湿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近几年我省正在积极推进现代水网建设、“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雨污合流制管网整县制清零等重大工程项目,为深入发挥人工湿地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综合效能,助力重大工程建设,深入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特制定本计划。

一、现状与问题

截至2021年6月,全省共建成人工湿地258处,总面积26.93万亩,总设计处理能力792.04万吨/日,实际处理水量638.87万吨/日,年运行维护经费投入约1.69亿元。当前,我省人工湿地在建设、运行、维护方面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一)空间分布不均衡。全省已建成的人工湿地主要集中在南四湖东平湖周边,以及沂沭河、海河、小清河流域的部分地市,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等4市人工湿地总数仅11处,不足全省的5%。部分河湖水质改善需求相对迫切,但人工湿地配建数量不足,难以通过生态增容措施实现河湖水质的进一步提升。

(二)用地瓶颈亟需突破。人工湿地建设选址要求较高、所需土地面积较大,但污水处理厂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或河流入湖口等部分应建区域多存在土地紧缺、难以开展工程建设等问题,制约人工湿地建设发展。为实现“十四五”水质改善目标,各地迫

切需在关键节点建设一批新的人工湿地,亟待多渠道、多方式拓展用地来源。

(三)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亟待健全。除济宁市外,多数地区人工湿地运行管理主体不明确,职能分散在不同行政部门,其中26.4%的人工湿地仅由乡(镇)级政府负责。各地对人工湿地经济效益产出挖掘不足,未能形成自给自足的长效运行机制,湿地运维费用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支出,经费缺口约3.82亿元/年,占湿地运维所需费用的69.3%。近64.7%的人工湿地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维护,部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功能出现退化。人工湿地运行维护状况及生态环境效益缺乏有效评价,未能对优化湿地运行管理形成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水环境控制单元具有水质达标或升类任务的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人工湿地新建、修复及改造,到2023年底,全省力争新建人工湿地139处,建设面积达到5.7万亩,现有25处功能退化人工湿地完成修复改造,新增或修复河湖缓冲带148千米,努力实现国控断面所在河流上游“一河口一湿地”建设布局;人工湿地用地保障、运维监管、环境效益评价等机制逐步健全,规范化建设运行水平及生态环境效益得到显著提升。

三、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及修复改造

(一)黄河流域。以黄河水质稳定达标、有效控制总氮浓度为抓手,坚持“以支保干”,加快黄河主要支流入干流处人工湿地建设,2023年年底前,北大沙河、浪溪河、南大沙河、龙柳河、玉带河、锦水河等6条河流全部实现“一河口一湿地”布局。在东营、济宁、菏泽等市黄河宽滩敏感区域,利用现有坑塘或退养鱼塘建设生态滞留塘,将农田退水通过沟渠就近导入、就地净化,2023年年底前,力争黄河滩区农田退水“零直排”,东营市实现稻田退水“零排放”。

(二)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结合流域特点,在湖区周边采煤塌陷地、内陆滩涂、河道内等位置,因地制宜建设71处人工湿地。对功能出现退化或不能满足水质净化需求的人工湿地,分批次、分情形进行修复提升改造。2023年年底前,流域内4处主体或局部构筑物破坏严重,以及2处淤积严重或存在内源污染的人工湿地完成修复改造任务,2处潜流湿地漫流或缓流问题突出的人工湿地施行填料翻洗或换填,4处存在水量骤变问题的人工湿地实现进水系统前端溢流、分流或旁通设施增设,全面恢复提升原有湿地水质净化功能,强化环湖生态安全屏障。

(三)沂沭河流域。借助流域内农村坑塘、洼地、河湖滩地等建设人工湿地9处,对初期雨水、农田退水及低污染河水进行拦截净化,有效治理城市、农村面源污染。开展流域内现有人工湿地运行维护现状详查,对功能退化的人工湿地逐一制定修复改造方案并有序推进实施。2023年年底前,沂河、沭河、武河等河流自净能力显著提升,汛期水质波动超标问题得到缓解。

(四)小清河及海河流域。依托济南华山湖、淄博马踏湖、滨州四环五海、东营水系联通等重大工程,选择适宜位置建设人工湿地31处,将净化后的水资源用于河湖生态补水,或就近循环利用于生产、生活,缓解流域内水资源紧缺困局。结合农田水利等设施建设,探索建设生态沟道、污水净塘、人工湿地等氮、磷高效生态拦截净化设施,对水质进行净化提升。2023年年底前,力争实现流域内重点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下游配建人工湿地。

(五)半岛流域。增加人工湿地建设面积,提高水环境生态容量,强化生物固氮减氮效能,2023年年底前,在重点入海河流及主要排水单位下游等合理建设20处人工湿地,大力削减总氮入海量,探索实施陆海统筹、协同治理。以人工湿地净化后的再生水作为沿海河流重要生态补水来源,推动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目标。

四、多措并举保障人工湿地建设土地需求

(一)结合重点工程推动人工湿地建设。各地应协同推进人工湿地与重点工程建设,灵活、统筹解决人工湿地建设土地问题。拟建于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下游的,结合“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雨污合流制管网整县制清零,在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扩建增容时,提前规划预留建设土地以保障配套人工湿地建设需求;拟建于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的,应与现代水网建设以及当地小流域治理、小微湿地建设、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乡村振兴等工程有机衔接,一并规划建设;拟建于湖库型水源地周边的,可在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上进行提升改造,实现多重功效;拟用于净化农田面源污染的,应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堰等,化整为零、分区布局,在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拟用于净化初期雨水及城市面源污染的,应与海绵城市等重点建设工程相互结合,助力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水平。

(二)加强人工湿地建设用地来源保障。各地要依托“三区三线”划定,科学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在确保避让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建设计划,统筹将人工湿地用地纳入正在编制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重点工程需求。鼓励各地在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可用于建设人工湿地的土地类型。

五、健全制度提高人工湿地运行维护水平

(一)完善运维监管长效机制。各市要参照济宁市“独立运作、统一监管”的人工湿地运营模式,明确各人工湿地建设管理责任主体,鼓励采用EOD、PPP等模式开展人工湿地建设运营或引入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监督工作成效,实现“建设-运行-监管”闭环管理。积极探索将人工湿地纳入厂网河一体化运营,综合解决城市内涝、水资源不足问题。要按照“一湿地一策”原则科学制定人工湿地运行维护方案,确保人工湿地规范高效运行。要定期采取排空等措施有效预防潜流人工湿地堵塞,对于已经出现淤堵问题的区域,要积极采取翻松或更换填料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置;加强湿地植物日常管护,定期进行收割清理,探索扩大植物收割后资源化利用途径;积极采取植物

覆盖保温、抬高水位形成冰雪覆盖、加盖塑料薄膜或塑料温室大棚等多种措施,保障低温环境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效益正常发挥。

(二)定期开展环境效益评价。出水排入优良水体等敏感水域,以及日处理能力在3000m3/d及以上的大型、中型功能性人工湿地(河道修复型湿地除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进、出水口分别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对主要水质指标及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余人工湿地应至少每月自行或委托开展一次人工检测。市级应制定出台辖区内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评价管理办法,科学设定制度建设、资金保障、进(出)水水质监测、日常维护、专业管理人员配备等管理指标,至少每半年组织对人工湿地运行状况及环境效益开展一次评价。

(三)多方筹措建设运行资金来源。各地可充分利用中央及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带动作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人工湿地建设。要将人工湿地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市、县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保障人工湿地稳定运行。探索采取出售人工湿地处理后的再生水、将污水处理厂下游人工湿地视为厂区配套提标改造设施并支付处理费、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湿地与园林景观建设相互融合以带动周边土地溢价增值、参与碳汇交易等方式,深度挖掘人工湿地经济效益产出,反哺日常运维。

附件:1.2021—2023年新建人工湿地项目清单

2.2021—2023年修复改造人工湿地项目清单

3.2021—2023年河湖缓冲带修复项目清单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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