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21年12月9日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冀市监规〔2021〕8号)印发,现对其制定的背景、主要依据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1.76万亿元,同比增长10.9%;我省网上零售额2735.8亿元,同比增长16%,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和网络交易模式创新,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信誉诋毁、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依托技术手段或互联网平台,刷单炒信、流量劫持、虚构流量等新型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对监管和执法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为确保全省网络交易平台规范有序运行、健康平稳发展,制定本《指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借鉴江苏、重庆等地的工作做法,结合我省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实际,形成本《指引》。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11章4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对象及范围,指出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的经营原则和履行的法定义务;“第二章主体资格管理”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积极承担主体责任,需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准入便利条件,履行对其身份等信息依法核验、更新的义务。同时,明确除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均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分情形进行主体信息公示和动态监测;“第三章商品和服务管理”规定了禁售商品的种类和对监测、抽检、投诉等信息的运用情况,明确了应采取的处置措施;“第四章规则管理”从主动开展公平竞争、建立健全交易秩序、不得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和合理使用格式条款、建立合规审查机制等方面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则;“第五章信息管理”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相关身份信息的时间、节点,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和终止交易活动的相关信息公示、保存要求以及对发现平台内违法行为时采取的相应措施;“第六章广告管理”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了规范;“第七章信用管理”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激励、约束等机制和采取信用约束措施提出要求;“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维权体系提出要求;“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和义务;“第十章安全管理”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监督管理机关和实施日期。
链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