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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竞争20210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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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26 15:56:53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56
核心提示:围绕促进创新发展、服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大对科技密集型行业、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深入推进本市市、区两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建设。以标准建设为抓手,逐年滚动推进检查验收工作,渐次扩大市、区两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范围,突出其示范引领作用,扩大示范效应,构建本市“点线面”结合的立体保护示范模式。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竞争20210589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生效日期 2021-11-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25号)《关于印发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及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31号)的相关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的培育建设工作,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帮扶,助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保护机制,促使企业的创新动能和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此,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的要求,积极探索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方式,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建设,完善保护规则,加大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围绕促进创新发展、服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大对科技密集型行业、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深入推进本市市、区两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建设。以标准建设为抓手,逐年滚动推进检查验收工作,渐次扩大市、区两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范围,突出其示范引领作用,扩大示范效应,构建本市“点线面”结合的立体保护示范模式。

三、培育建设对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建设对象应聚焦本市“3+6”新型产业体系,以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产业领域为核心,适当兼顾其他产业,选取本区域内经营规模或技术实力具有领先地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企业为培育建设目标。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建设对象应当选取本区域内的重点产业、集聚产业或创新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示范企业自发组成的松散型联盟组织。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建设对象应选取本区域内各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较好的园区。

四、市级建设标准

(一)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建设标准

1.组织机构到位: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并规定工作职责。

2.人员配备合理:配有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专职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能独立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业务。

3.基础保障有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应的工作经费。

4.制度建设完备:建设对象应制定和实施年度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培训宣传、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工作计划,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5.活动开展有效: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配备固定的商业秘密指导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业务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教育、调查研究、政策法规宣传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并有台账记录。

6.示范作用突出:建设对象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相应保密措施,推动构建全方位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具有示范作用;近两年内商业秘密未受侵犯或成功维权,近两年以来没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建设对象如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分:(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与政府部门联系机制;(2)设立专项奖励经费;(3)单位员工受训全覆盖;(4)成功协助立案、查办和调解商业秘密案件;(5)与高校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交流机制;(6)其他加分情况。

(二)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建设标准

1.机构人员健全: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配备大专以上学历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人,并制定工作职责。

2.工作保障有力:建设对象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场所,并进行日常性管理、服务,有专项经费保障,具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服务能力。

3.制度建设完备:建设对象应制定和实施年度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培训、宣传或调研服务等工作计划,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4.服务成效显著:(1)培训企业数超成员单位总数的30%以上,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超成员单位总数的15%以上,其中创建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1—2家或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2—3家以上(行业、学会、商会);每年有服务企业或者协助政府相关工作的规划;每年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咨询等服务企业目标有效落实;协助政府工作,积极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建设对象如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分:(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联动机制;(2)设立专项奖励经费;(3)协会成员单位受训全覆盖;(4)成功协助立案、查办和调解商业秘密案件;(5)与高校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交流机制;(6)其他加分情况。

(三)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建设标准

1.工作基础扎实:建设对象内新兴产业、高新技术、技术研发、创新型企业集聚度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好,主观需求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园区内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达20%以上,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达2家以上或者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达4家以上。

2.机构人员健全:(1)建设对象应具备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领导架构和办事机构,配备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大专以上学历专(兼)职保密员3人,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日常管理、咨询等服务。

3.工作保障有力:建设对象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场所,并进行日常性管理、服务,有专项经费保障,具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服务能力。

4.机制建设科学:商业秘密协同保护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化建设有序推进。

5.示范作用突出: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商业秘密保护专家与高端人才,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联盟、社团组织等加速聚集和优秀企业入驻。

6.措施运行有效: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有序,每年组织开展走访调研、宣传培训、座谈沙龙等商业秘密保护活动不少于3次,开展调研、指导等服务不少于10次;宣贯法律法规,园区内企业受训率达50%以上;帮助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及漏洞排查、分析评估,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建设对象如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分:(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联动机制;(2)设立专项奖励经费;(3)园区企业受训全覆盖;(4)成功协助立案、查办和调解商业秘密案件;(5)与高校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交流机制;(6)其他加分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建设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筛选确定申报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单位,开展重点辅导,做好工作保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对照市级示范区、示范站(点)的建设要求和标准,相应制定区级示范区、示范站(点)的建设标准,并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验收,并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区级示范区、示范站(点)名单,并报市局备案。

(三)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要对照市级示范区、示范站(点)建设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验收,并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市级示范区、示范站(点)名单。

(四)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要加强与各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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