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篇
一、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特种作业范围有哪些?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和《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包括11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工种)。具体如下:
1.电工作业
1.1低压电工作业
1.2高压电工作业
1.3电力电缆作业
1.4继电保护作业
1.5电气试验作业
1.6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2.3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6.2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11. 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培训篇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串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去哪里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为方便大家就近参加培训,可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s://www.mem.gov.cn/),从“服务”中的“查询服务”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通过右方“机构查询”,或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服务”中的“机构查询”,查询就近的培训机构。
三、特种作业人员依据什么内容培训?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等有关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对学时有什么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等对各操作项目(工种)的培训学时有明确规定,操作项目不同,其相应的学时要求也不同。例如:高压电工作业,初训为154学时,其中安全知识82学时、实际操作72学时;登高架设作业,初训为100学时,其中安全知识40学时、实际操作60学时。复审一般要求不低于8学时(煤矿不少于24学时)。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多久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不含煤矿),每6年换发一次证书。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复审时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有哪些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根据《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根据《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八、特种作业人员可以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目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印发了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对于参加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人员,将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根据国办发〔2019〕24号,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参加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人员可以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详细情况。
考核篇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包括哪些项目?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跨省通办”吗?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可以向任意从业所在地市(地)级以上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实现取证、复审和换证,不受区城限制。依法依规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通用和互认。可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cx.mem.gov.cn/)右方的“机构查询”,或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服务”中的“机构查询”,查询就近的考试机构、考试点和培训机构。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采取什么方式?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各考试机构、考试点应按规定公开收费标准。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多少分合格?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是否允许补考?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六、特种作业考试过程有什么要求?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七、特种作业考试违纪如何处理?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八、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九、什么情况下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书篇
一、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式样?
二、新版证书有几种形式?
新版证书分为:PVC卡实体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打印版证书。PVC卡实体证书根据申请人现实需要发放,电子证书是实体证书的线上形态,与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证书给持证人、用人企业和监督检查带来什么新的体验?
根据不同类别人员、不同业务场景的多元化用证需求和习惯,推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线上线下融合管理。持证人可在不同的证书使用场景下,自由选择使用实体证书或电子证书。用人单位招录新员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检查,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后,通过公众号进行“扫码查询”,就可辨明证书真伪,极大提高工作效率。
四、取得新版证书的个人如何获取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
方法一:使用手机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按要求注册并进行实人认证后,在“我的证书”功能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
2.按步骤完成注册,获取电子证书。
方法二: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mem.gov.cn/),从“服务”中的“查询服务”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以下简称“证书查询平台”),使用注册并实人认证的手机号登录系统,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五、如何查验证书真伪?
(一)对于旧版证书。必须使用“证书查询平台”查验证书真伪。直接输入网址“http://cx.mem.gov.cn/”,或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mem.gov.cn/),从“服务”中的“查询服务”进入“证书查询平台”查验。
(二)对于新版证书。可使用“证书查询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查验证书真伪。
1.使用“证书查询平台”查验新版证书步骤同上。
2.使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查验新版证书时,必须关注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公众号中“扫码查询”——“扫描查询”扫描证书二维码获取证书信息。
注:凡是直接使用微信“扫一扫”扫描证书二维码即可获取证书信息的情况,均为假冒证书。
六、如何判断证书查询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真伪?
(一)证书查询平台。网址是判断证书查询平台真伪的唯一标准,应急管理部主办的全国统一证书查询平台网址是“http://cx.mem.gov.cn/”。
证书查询平台是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合格证唯一合法有效查询平台,对于发现的仿冒证书查询平台及售卖假冒证书线索,请您拨打“12350”进行举报。
(二)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账号主体是“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煤炭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并对公众号进行了微信认证。
使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获取电子证书时,必须关注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通过“我的证书”进行用户注册和实人认证后,才可获取电子证书。
注:凡是在公众号中没有进行用户注册和实人认证即可获取电子证书的,该公众号均为假冒微信公众号。
七、为什么在证书查询平台上查不到我的证书信息?
(一)请确认本人所持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部分地区核发的证书信息需3个工作日后方可查询,请耐心等待。
(三)若您的证书一直无法查询到信息,可联系证书签发机关上报证书信息。
八、在证书查询平台上查到的证书信息有误怎么办?
证书查询平台的数据均由各地证书签发机关上报,您可联系证书签发机关对证书信息进行核对处理。
九、新旧版证书如何有效衔接?
一是新版证书自《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更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的通知》(应急厅〔2019〕53号)印发之日起启用,旧版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即日起停止核发。
二是《通知》印发后新核发的证书,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由于旧版证书缺乏电子照片等信息,信息系统无法对旧版证书自动生成电子证书。
三是已核发的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待复审到期后,统一核发新版证书。
十、伪造假冒政府网站或证书查询平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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