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函〔2021〕9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函〔2021〕9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17 09:14:15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557
核心提示:《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办函〔2021〕92号
发布日期 2021-11-16 生效日期 2021-11-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

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构建品牌显著、吸引力强、全民参与且持续运营的碳普惠体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助力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以“低碳权益、普惠大众”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全民参与”原则,打造“双联通·四驱动”碳普惠体系,具体量化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节能减碳行为并赋予一定价值,通过低碳行为数据平台与碳交易市场平台互联互通,以政策鼓励、商业激励、公益支持和交易赋值四驱联动为支撑,在“形成持久、普遍的绿色生活方式”领域先行示范,打造绿色发展的“深圳样板”。

二、主要目标

2021年,形成碳普惠体系顶层设计,构建相关制度标准和方法学体系,完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机制,建立碳普惠商业激励机制。

2022年,搭建碳普惠统一平台,逐步实现碳积分、碳普惠减排量与碳交易市场的联通、兑换和交易,初步建立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普惠运营机制。

2023年,完善碳普惠体系,基本形成规则流程清晰、应用场景丰富、系统平台完善和商业模式可持续的碳普惠生态。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1.成立碳普惠工作专项小组。在深圳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碳普惠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碳普惠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和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2.成立深圳碳中和促进会(协会)。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平台,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为深圳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支持。促进会(协会)下设碳普惠促进分会,协助研究制定碳普惠相关政策、标准,推动碳普惠体系创新,参与碳普惠宣传推广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二)建立公正规范的制度标准体系。

3.制定碳普惠管理办法。制定深圳碳普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社会公众、小微企业节能减碳行为产生减排量的管理流程和使用规则,界定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制定碳普惠方法学。结合深圳市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基于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绿色公益、小微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场景,制定公共出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林业碳汇等领域方法学,以方法学规范减排量核算。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基础开发相应方法学,经研究审核后予以备案和推广。(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制定低碳场景评价规范。基于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等场景,制定旅游景区、餐饮、酒店、商超等场景低碳评价规范,赋予相关场景低碳属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制定减排量和碳积分兑换规则。制定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与碳积分兑换规则,确保减排量与碳积分兑换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建立广泛覆盖的低碳场景体系。

7.优化绿色出行场景。完善公共交通、燃油机动车停驶、新能源汽车使用、共享单车使用等绿色出行场景,强化配套设施建设,优化数据信息采集功能,鼓励公众绿色出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8.打造绿色消费场景。以低碳场景评价规范引导旅游景区、餐饮、酒店、商超等打造绿色消费场景,鼓励低碳管理,促进公众的绿色低碳消费行为,鼓励公众购买碳标签产品,强化数据信息采集,为公众绿色消费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住房建设局、深圳市供电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9.丰富绿色生活场景。完善节电、节水、节气、垃圾分类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化用水、用电、用气及垃圾分类服务平台数据信息采集功能,鼓励绿色生活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供电局、市水务局、市环水集团、市生态环境局)

10.完善绿色公益场景。着力开展红树林保护、植树造林、绿色帮扶等公益类减排项目,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绿色公益项目,开展蓝色碳汇研究。(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11.开发小微企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开发能源替代、能效提升、资源节约等减排项目,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节能技改、使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回收利用等方式减少碳排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四)建立持续发展的市场交易体系。

12.建立基于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交易机制。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纳入深圳碳市场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品种,完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对管控单位碳排放配额的抵消补充机制,推动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用于碳市场履约抵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13.倡导大型活动碳中和。出台大型活动碳中和推广实施方案、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鼓励活动主办单位使用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碳中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14.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践行碳中和。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抵消办公、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鼓励个人自愿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抵消个人日常生活产生的碳排放。(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各区〈新区、合作区〉)

15.推动碳普惠体系跨区域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作,吸引其他省市及港澳地区共建、联通碳普惠体系。鼓励深圳对口帮扶地区和联建碳普惠体系的省市及港澳地区,按照深圳碳普惠体系标准接入深圳碳市场开展交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五)建立高效完善的信息服务体系。

16.鼓励开发碳普惠应用程序。鼓励企事业单位探索开发基于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绿色公益、小微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场景的碳普惠应用程序,实现与碳普惠统一平台的联通,直观、及时地向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展示低碳行为数据,探索以积分奖励等激励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各界资源参与减排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7.建立碳普惠统一平台。依托平台开展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签发、转移登记和消纳,汇集各类低碳场景积分数据,开展政策发布、信息披露、碳普惠宣传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指导。

强化系统谋划和稳步推进,研究制定推进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强化分工合作与资源共享,加强对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二)强化资金扶持。

做好对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工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深圳碳普惠机制市场化的可持续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三)创新金融激励。

建立健全深圳碳普惠体系相关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碳积分等的创新性碳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开设个人碳账户、发行碳信用卡等,建立与个人低碳行为挂钩的信用体系。(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四)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定期检查工作推进情况,评估建设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对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签发、转移登记、消纳、积分兑换等环节的监管,保障碳普惠体系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深圳碳普惠体系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各种环境教育场景、平台,广泛宣传碳普惠、碳交易与碳中和,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推广小微企业、家庭和个人先进案例,打造对外展示窗口,建立深圳碳普惠品牌。(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区: 深圳市 
 标签: 工作方案 体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6)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