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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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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1-03 09:21:35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16
核心提示:建立健全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运行安全。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11-01 生效日期 2018-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11-01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备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运行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不明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处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规范、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指挥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上海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知》(沪府办〔2008〕47号),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其工作职责和处置程序,参照《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2017修订版)执行。

2.4工作机构

市安全监管局是主管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预防,收集、研判相关信息,并向市政府报告。

(3)组织编制、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4)组建专家组,制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业辅助队伍。

(5)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各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7)承办国家安监总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5现场指挥部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视情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成立,必要时,也可由市安全监管局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6专家机构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中包括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家,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各级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突发事件进行监控和分析。3.2预防

3.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根据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

3.2.2侦检技术准备。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性质,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和补充先进的侦检技术装备。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检测队伍,合理配备、统一调用检测设施设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提供定性和定量的侦检服务。

3.3应急预警

根据高温、台风、暴雨、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经营的潜在影响程度,市安全监管局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发布中心统一向社会适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及时通过“110”“12350”等热线,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危险化学品编号、品种、数量,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隐患,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安全监管局、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口头上报,在1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一旦发生一般级别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4.1.3市安全监管局要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4.2先期处置

4.2.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先期处置:

(1)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了解并掌握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市安全监管局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安全监管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的建议,上报市政府。

4.2.3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响应等级划分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3.2响应等级调整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响应等级与实际级别密切相关,但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4专业处置措施

除《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2017修订版)规定的一般响应措施外,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4.4.1陆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民防、环保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紧急封锁事故现场,迅速疏散现场人群,转送受伤人员。

(2)发生有毒或易燃蒸气泄漏,在确定水气接触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水幕、排除火种。

(3)查明泄漏品种,获取有关安全、卫生与环境信息。

(4)实施堵漏、转移、中和等措施,必要时,根据现场条件估算下风向防备距离。

(5)协助相关区政府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6)清除残余的危险化学品,确保公共安全。

4.4.2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民防、环保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不同类型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扑救方法,尽快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定爆炸安全距离。

(3)协助相关区政府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4.4.3地下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

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民防、环保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开辟安全通道,安全疏散人员。

(2)对有毒烟气的出口区域实施警戒隔离。

(3)调集有关部门实施有效救援。

(4)协助相关区政府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4.4.4不明危险化学品事故

处置措施参照上述执行。具体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单位及其他部门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

4.5区域隔离与防备

一旦有毒气体、烟雾扩散并可能波及事故发生地周边区域和下风向区域时,要实施紧急隔离和防范。

4.6应急结束

4.6.1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决定和公布。

4.6.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通报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

相关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具体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要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市民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予以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以及民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调查评估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同级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5信息发布

5.5.1负责事故处置的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5.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市政府新闻办人员要参加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事发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5.3负责事故处置的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公告,经现场指挥部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队伍、交通、经费、物资、科技等保障,按照《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2017修订版)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7.2预案培训与演练

7.2.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纳入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并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7.2.2市安全监管局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联动单位适时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各综合性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7.3奖惩

7.3.1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3.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7.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经市应急办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7.4.3预案报备

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预案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市安全监管局。

7.4.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二、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三)超出事发地区政府处置能力,或形成跨区、跨多个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

(三)不明危险化学品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市公安局:配合、协调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处置力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不明危险化学品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疏散危险区域及可能受危害区域内的人员和重要物资;对事故现场和人员疏散区域实施警戒和治安管理;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消防局(市应急救援总队):在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配合下进行现场处置;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3.市民防办:协助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侦检、评估,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参与现场处置。

4.市卫生计生委: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点;做好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和院内收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统计收治入院伤病员人数;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救护应急预案。

5.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测算危险化学品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结果,提出疏散与防备区域的应对与控制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数据参考;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与消除提出处置意见;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预案。

6.市质量技监局:指导、参与制定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技术方案;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

7.市交通委:组织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运输;为疏散撤离人员调度车辆等运输工具;组织本市内河通航水域船载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的处置救援;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8.市气象局:提供事故现场即时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配合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做好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信息的播发工作。

9.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现场媒体服务管理工作。

10.上海海事局:组织协调所辖水域船载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的处置救援;制定和实施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11.上海警备区:按照规定,协调防化部(分)队对疑难和不明危险化学品进行现场鉴定和安全处置。

12.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损坏道路、水、电、燃气等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13.上海铁路局:负责铁路车站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进行监督检查,对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铁路运输企业、委托人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4.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对邮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邮寄事故应急预案。

1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机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单位及其航空器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16.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协助卫生部门搞好化学中毒人员的抢救。

17.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区域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属地响应,及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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