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件市政府规章:
一、《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二、《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定》(1997年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本决定自2018年11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