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省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1 年 1 月 13 日
湖北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为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促进应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纳入全省应急管理总体规划,充分保障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体系。
第五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宣传贯彻实施过程中不得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应急管理厅设立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
第七条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归口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制度;
(二)组织全省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
(三)组织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和复审;
(四)指导、协调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五)对湖北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标委)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六)综合指导各市州县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七)负责对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八)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业务把关职责:
(一)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收集和项目提出,组织标准起草,对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内容把关负责;
(二)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监督和评估;
(三)具体指导相关领域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四)负责相关领域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省应急标委是专门从事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保障,对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把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应急管理厅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其他工作制度,管理本技术委员会委员;
(三)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议、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和其他意见建议;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有关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传贯彻、标准复审等具体工作;
(五)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组织有关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应急管理厅汇报工作;
(七)承担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省应急标委设立秘书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应当对秘书处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给予充分保障,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考核。省应急管理厅对秘书处工作经费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宣传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有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分为安全生产标准、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两大类。涉及下列应急管理领域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可以根据本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地方标准:
(一)安全生产领域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规程,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要求和配备、使用、检测、维护等要求,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安全培训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务规范,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基础通用规范;
(二)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通用基础要求,包括应急管理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风险监测和管控、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现场救援和应急指挥技术规范和要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应急救援装备和信息化相关技术规范,救灾物资品种和质量要求,相关应急救援事故灾害调查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评估统计规范,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要求,其他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有关基础通用要求;
(三)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
相关领域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地方标准。确需制定的,相关技术要求应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承担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缩短制修订周期。制定标准项目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修订标准项目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收集汇总。有关业务处室、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时,应当提交《湖北省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标准项目查新报告、标准草案。
第十五条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对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立项技术审核。审核通过的,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并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六条标准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提出标准项目的有关业务处室、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起草单位开展标准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五年;
(三)熟悉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同一年度内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在标准立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宣传贯彻和实施等标准化工作过程中,有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不得担任应急管理地方标准起草人。
第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对所编制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技术内容负责。标准起草应当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进行,标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标准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
标准起草应当严格执行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基础性国家标准。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下达12个月内完成标准起草,将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报送省应急标委秘书处。
第十八条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及时组织向标准涉及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检测认证机构、省应急标委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单位不得少于15家,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对收回的征求意见表进行统计,并将意见反馈给标准起草单位。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和逐条处理,填写《湖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对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标准编制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报省应急标委秘书处。
第二十条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在10日内,对标准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标准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标准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标准技术审查一般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并以会议审查形式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代表性,成员人数一般不低于5人,标准起草人不得作为审查专家组成员。
省应急标委会秘书处应当在技术审查会议10日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材料送达审查专家组成员。
确实无法组织会议审查的,可以采取函审的形式进行技术审查。采取函审的,有关要求参照会议审查执行,审查组成员未按规定时间回函投票的应按弃权计票。
第二十二条标准技术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标准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二)标准内容是否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且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强;
(三)标准内容是否与现行标准协调一致;
(四)标准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适当;
(五)标准制修订是否符合程序性要求;
(六)标准编写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七)其他需要通过技术审查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审查专家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有分歧意见,须阐明各自理由,经充分讨论后进行投票表决。应有2/3以上评审专家投票赞成的(未出席审查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专家审查意见、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及时将会议审查意见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对会议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吸收,形成标准报批稿,填写《湖北省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再次对标准编制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后报送省应急标委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报批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报批条件的,送请有关业务处室进行业务审核。
第二十六条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认为符合业务工作要求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并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第二十七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项目,技术审查、业务审核和合法性审查可以合并开展,启动快速制修订程序:
(一)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防范应对中暴露出标准缺失或者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尽快制修订的标准项目;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尽快制修订的标准项目;
(三)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的。
第四章第四章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由有关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组织宣传贯彻实施,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处、宣教中心、标准起草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使用应急管理标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标准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依法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标准实施的监督主体。
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应当通过执法监督等手段强制实施,应急管理推荐性标准应当通过非强制手段引导、鼓励相关单位主动实施。
第二十九条有关业务处室应当将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标准发布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政策法规处。
省应急标委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标准宣传贯彻。
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对象应当包括标准使用单位和各级应急管理执法人员。
第三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标准的相关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解释的,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单位会同省应急标委秘书处研究提出解释草案,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请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和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提请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布。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咨询,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研究答复。
第三十二条有关业务处室应当对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形成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并及时通报政策法规处。
第三十三条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组织省应急标委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止建议。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表格和材料清单,均以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更新的文本要求为准。
第三十五条省应急管理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应急管理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件
湖北省应急管理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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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修订 |
□制定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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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原则上不少于2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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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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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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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草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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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草人 有关情况 |
对照本办法第十六条逐项列明,可附页或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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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项目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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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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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处室意见 |
(就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标准草案内容的适当性提出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