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第一条(依据)
为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承担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企业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以标准化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合力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总体要求)
企业标准应当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企业标准制定程序)
企业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废止。
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明确企业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可以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源,联合其他企业共同制定企业标准。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第八条(浦东新区企业联合标准)
浦东新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或者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可以相互联合或者与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者组织联合,形成标准创新联合体,共同制定企业联合标准,并以标准创新联合体的名义发布。形成标准创新联合体的各方可以协商确定企业联合标准的制定、权属和执行等事项。
第九条(参照制定标准)
企业之外的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标准公开)
本市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
企业标准经复审决定废止的,应当在废止后的30日内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
第十一条(标准执行)
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并严格执行其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
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实施评估)
本市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机构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对其制定的相关企业标准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
本市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协作平台,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各类标准化活动。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将创新技术、先进管理方法和服务模式形成标准,推动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链业务协同。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领跑者”)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工作,推动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
第十五条(“上海标准”培育)
本市制定的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
第十六条(国际化推动)
市市场监管局搭建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在国际标准化双(多)边活动中,开展标准化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化视野,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
第十七条(数字化推动)
本市支持企业打造标准数字化平台,将企业标准转化成为机器可读取、可解析的数据,提升企业标准实施与产品质量管理的协同性、便捷度。
第十八条(标准化服务业)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供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
第十九条(企业标准化总监)
本市建立企业标准化总监制度,搭建标准化总监交流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培养具有扎实标准化理论知识和专业领域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担任企业标准化总监,全面引领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条(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
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指导企业不断提升标准创新能力和层级。
第二十一条(融资增信)
企业标准实施良好的企业,经评估可按规定提升企业融资额度及便利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标准交易、企业标准质押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为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