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协调解决信阳毛尖茶包装问题的建议 (豫市监建议字〔2024〕8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协调解决信阳毛尖茶包装问题的建议 (豫市监建议字〔202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28 10:35:37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
核心提示: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信阳毛尖茶包装问题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茶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针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深表认同。作为分办单位,涉及我局的职能主要是: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市监建议字〔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11-27 生效日期 2024-1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尊敬的刘文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信阳毛尖茶包装问题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茶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针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深表认同。作为分办单位,涉及我局的职能主要是: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关于推动提升茶产业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有效推动了茶产业标准化工作,为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标准支撑。

(一)编制信阳茶叶标准体系。茶叶是信阳重要的经济作物之一,为进一步规范茶叶种植、加工和销售行为,加快信阳特色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推进茶叶标准化生产,保障茶产品质量安全,我局指导信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收集筛选了目前发布实施的涉及茶叶种植、加工、分等定级、销售、检验检测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研究、分析标准的性质、对象、作用、适用范围、内在联系的基础上,对适用信阳茶叶的标准进行了归纳、分类,制定出标准体系结构图及标准明细表,编印了《信阳茶叶标准体系》,印发给相关茶叶企业。该标准体系由249个标准组成,包括国家标准141个、行业标准103个、地方标准5个。在质量月和世界标准日期间,积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深入茶企开展《信阳茶叶标准体系》宣贯,检查指导相关标准的实施。

(二)有力推动茶叶包装强制标准宣贯实施。2021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2022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为加大对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我局通过举办标准培训、发放标准文本、制作“一图读懂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等方式,广泛开展了标准宣贯活动。特别是指导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6日举办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培训会,信阳市500余家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是茶叶、月饼、酒类生产企业)、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大型商超、化妆品生产企业参加了培训会议。培训从标准的定义、过度包装的危害、标准具体条款及处罚的依据等4方面对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特别是对过度包装的三要素,即包装层数,包装空隙率和包装成本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逐一讲解。培训会推动了新标准的落地实施,对生产企业尽早贯标、用标、达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市场供给更高质量、更加绿色低碳环保的产品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培训会后,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等龙头企业立即行动,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企业茶叶包装进行了重新设计,对推动标准有效实施发挥了引领带头作用。

(三)关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有关情况。2023年11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根据前期调研的情况,我局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了《关于将“信阳毛尖茶”加入GB23350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注k的请示》,申请将“信阳毛尖茶”列入“其他茶叶及相关制品增加注k”的范围,即k值取20.0。2024年3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第2号修改单,信阳毛尖、西湖龙井、洞庭碧螺春、蒙顶甘露等炒青类的中小叶绿茶并未列入注k的范围。

二、下一步落实代表建议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发挥标准化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积极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门,继续争取将信阳毛尖茶纳入K值调整范围,做好以下茶产业标准化推进提升工作。

(一)引导我省企业完善产品包装合规设计,进一步传导节约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向市场供给更高质量、更加绿色低碳环保的产品。

(二)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力度,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

(三)加强标准的宣贯解读,提高消费者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认知,营造良好的绿色消费舆论环境。

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年5月29日

   豫市监建议字(2024)8号(标准化处)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8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7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1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