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2019年6月,《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正式实施。2020年12月进行了修订,拓宽举报奖励渠道,简化了举报奖励程序,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
2020年8月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2021年3月我省出台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而我省对环境犯罪奖励金额偏低。为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力量,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形成《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共二十三条。第一条为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二至四条为举报人举报的渠道和所需材料。第五至十二条为奖励标准以及申请和发放奖励程序。十三至十九条为举报奖励相关法律责任。二十至二十三条为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和解释权等其他内容。
三、主要修订情况
(一)提高最高奖励金额。在原有的100-50000元9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两个档次,最高奖励由5万元(内部举报人奖励翻倍,最高10万元)调整至25万元(内部举报人奖励翻倍,最高50万元)。
(二)调整部分奖励条件。根据2020年12月印发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对奖励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对500元奖励档次,由原来的“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修改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对1000元奖励档次,由原来的“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修改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对10000元奖励档次,增加“违法单位、责任人存在线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或者存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