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2021年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州市司法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通知》(穗司发〔2020〕7号)中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事项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联系人:洪霞、朱孝鸿,电话:87596862、87598730)
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轻微情节:经发现后及时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轻微情节: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轻微情节: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提供。
(五)价格变动时标价内容未及时调整。
处罚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非主观故意,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六)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处罚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七)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
处罚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八)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九)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处罚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报送。
(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轻微情节: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一)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轻微情节:专利有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二)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三)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四)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五)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六)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轻微情节: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处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补报年度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八)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九)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或者未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处罚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未按规定使用繁体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二十四)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存在“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标注在某部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影响消费者辨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二、下列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或者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起或开始从事违法行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2.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5家;3.涉及的举报投诉不超过3人或3宗;4.涉案金额不超过10万元;5.涉及品牌不超过1个。
(二十六)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初次违法,经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后及时停止,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起或开始从事违法行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2.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5家;3.涉及的举报投诉不超过3人或3宗;4.涉案金额不超过10万元;5.涉及品牌不超过1个。
(二十七)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轻微情节: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备案后及时备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起或开始从事违法行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2.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5家;3.涉及的举报投诉不超过3人或3宗;4.涉案金额不超过10万元;5.涉及品牌不超过1个。
(二十八)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轻微情节: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起或开始从事违法行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2.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5家;3.涉及的举报投诉不超过3人或3宗;4.涉案金额不超过10万元;5.涉及品牌不超过1个。
(二十九)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轻微情节: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起或开始从事违法行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2.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5家;3.涉及的举报投诉不超过3人或3宗;4.涉案金额不超过10万元;5.涉及品牌不超过1个。
(三十)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或者未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轻微情节: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起或开始从事违法行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2.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5家;3.涉及的举报投诉不超过3人或3宗;4.涉案金额不超过10万元;5.涉及品牌不超过1个。
(三十一)特许人未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轻微情节: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起或开始从事违法行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2.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5家;3.涉及的举报投诉不超过3人或3宗;4.涉案金额不超过10万元;5.涉及品牌不超过1个。
(三十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轻微情节: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起或开始从事违法行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2.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5家;3.涉及的举报投诉不超过3人或3宗;4.涉案金额不超过10万元;5.涉及品牌不超过1个。
三、下列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十三)生产者、销售者未在其商品包装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处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十四)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处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十五)生产者或进口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三十六)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三十七)商事主体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
处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六十条。
(三十八)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三十九)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四十)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四十一)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四十二)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四十三)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处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十四)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十五)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四十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情节轻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十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情节轻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十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情节轻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四十九)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五十一)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所列标准要求的,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设置广告设施影响公共信息标志使用效果的,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存在损坏、脱落等情况的。
处罚依据:《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四、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十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未按规定使用繁体字。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
轻微情节: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五十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
轻微情节: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影响消费者辨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五十四)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十五)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十六)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专利有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十七)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十八)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强制措施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十九)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六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经催告后及时履行。
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强制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或者不采取行政强制。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2021年版)》解读材料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2020年9月,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共同制定、印发了《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穗司发〔2020〕7号)(以下简称“双免清单”),涵盖市场监管部门职责领域的“双免”事项51项(包括免处罚事项42项,免强制事项9项)。
2021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与市场经营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机制,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和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最新立、改、废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对“双免清单”中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事项进行推广拓展和动态调整,形成“双免清单”(2021年版)。
“双免清单”(2021年版)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主要内容
相较2020年“双免清单”,“双免清单”(2021年版)主要作如下调整: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类别,删除前一类事项“轻微情节”中“首次违法”的表述,对后一类事项危害后果的轻微情节进行细化明确,合计调整23项;二是根据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最新立、改、废情况,修改1项事项名称,删除2项事项;三是拓展清单内容,结合执法实践新增免处罚事项11项、免强制事项1项,合并删除重复事项1项。
调整后形成的“双免清单”(2021年版)主要涉及计量、标准、广告、价格监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电子商务、商务综合执法等业务领域,包括免处罚事项51项、免强制事项9项,并对相应的裁量情节进行了明确。根据事项的具体特点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24项。
第二类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8项。
第三类是根据市场监管业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19项。
第四类是符合相应轻微情节,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共8项。
第五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事项,共1项。
三、有关要求
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体现的是监管方式的转变,其目的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释放市场活力,并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对未列入“双免清单”(2021年版)的其他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强制情形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采取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