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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标准〔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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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29 14:17:51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10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发挥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在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我委组织修订了《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标准〔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09-28 生效日期 2021-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级有关部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发挥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在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我委组织修订了《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统一规划、管理技术委员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应当遵循适应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标准化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情况,了解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三)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专题研究,承担或参与相关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

(六)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七)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八)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单一利益相关方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数量为单数,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与之相对应的职务;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之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

第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文件。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在本部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话语权、影响力或较强的综合实力;

(三)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和标准化工作情况;

(四)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确保秘书处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五)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且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人员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并有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复审,以及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六)参加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标准化活动;

(七)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全体委员应当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

技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委员审议: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本专业领域标准规划和计划;

(三)技术委员会调整建议;

(四)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委员投票表决事项,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形成决议,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七条 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并制定组建方案报所属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为:申请筹建、公示、批复筹建、组建、申请成立、批复成立。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领域清晰,且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业务范围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业务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建议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填写《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1)。无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拟承担秘书处的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第二十一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筹建建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组建条件的,对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进行公示并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30日。

对经公示存在异议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筹建。

第二十二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6个月内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

(一)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2);

(二)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委员汇总表(附件3、附件4);

(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划(未来三至五年);

(六)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由牵头单位征求共建单位的意见、建议后负责报送以上材料;共建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筹建该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第二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核,对经审核通过的技术委员会予以批复成立;对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筹建单位进行调整,符合要求后再批复成立;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筹建该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届满前3个月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换届方案应包括: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调整情况、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技术委员会工作总结及下届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下届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四)下届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

(五)下届技术委员会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换届方案符合要求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没有意见或意见协调一致的,批准换届。换届方案不符合要求或公示意见未协调一致的,可以根据情况做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重新组建等处理。

技术委员会换届和重新组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在任期内,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技术委员会向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委员的调整由技术委员会自行决定,报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次委员调整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筹建单位可以提出变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名称、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注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按照管理职责,可以提出变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名称、调整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经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对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相关工作可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制定组建方案报所属行政主管部门。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技术委员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相关技术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禁止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1月初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对经调查反映问题属实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或委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作出重新组建该技术委员会、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解聘委员等决定。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制定、审查标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未完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工作。

(五)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或撤销。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秘书处或重新组建,并予以公布:

(一)排斥利益相关方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技术委员会调整秘书处、重新组建期间,停止该技术委员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或标准技术审查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本办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技术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 年9月28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津质技监局标[2011]4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2.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登记表

3.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4.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附件:   (津市场监管标准〔2021〕13号)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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