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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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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17 13:21:10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06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河北沧州南大港产业园区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教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强化对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防范,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根据应急管理部通知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9-16 生效日期 2021-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河北沧州南大港产业园区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教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强化对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以下简称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防范,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根据应急管理部通知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整治范围

我市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

二、评估整治工作内容

(一)评估分级。根据《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指南(试行)》(附件1),从固有危险性、设计及总图、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等4类共26项评估内容,对化学品储罐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得分情况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二)分类整治。

1.对位于城市人口密集区且评估为中风险、高风险的化学品储罐区,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采取减量、停用等措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强化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安全风险可控;经整改仍不能降低到低风险等级的,提请所在区人民政府研究,实施搬迁改造。

2.对已经认定的化工园区内的化学品储罐区,纳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实施一体化整治提升。

3.对位于非化工园区的各类工业集中区、仓储集中区的化学品储罐区,评估为高风险且经整改不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应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评估为中风险且经整改不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实施减少储量、升级管控等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评。2021年9月30日前,各区局要组织企业对照《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指南(试行)》开展评估,确定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等级,形成隐患问题清单,特别是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并落实整改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二)逐一核查。2021年10月15日前,各区局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所有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逐一复核,督促企业整改隐患问题,尤其是对判定为高风险的情况,要加大检查频次,确保整改到位。

(三)检查抽查。2021年10月31日前,各区局对高风险储罐区和相对集中的连片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情况逐一检查,市局将进行抽查,应急管理部将适时组织督查。

(四)整治提升。2021年11月30日前,各区局要督促企业对照隐患问题清单进行整治提升,降低安全风险等级。对不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要严格按照分类整治要求进行处置。

四、有关要求

(一)摸清底数。各区局要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结合此次评估整治工作,再次排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化学品储罐区,建立辖区化学品储罐区台账(附件2),确保评估整治工作全覆盖。

(二)建档立案。各区局要建立辖区内化学品储罐区问题隐患台账(附件3),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动态管理,逐一销号。

(三)推进整改。各区局要对突出问题、共性问题、重大隐患一盯到底;市局将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四)严格执法。各区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版《安全生产法》,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信息报送。各区局请于11月30日前将此次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总结及附件2、附件3报至市局危化监管处。(whjgc@tj.gov.cn)

   附件:1.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指南(试行)

              2.辖区化学品储罐区台账

              3.辖区化学品储罐区问题隐患台账

2021年9月16日

(联系人:徐堃;联系电话:2805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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